壹.耕地指標的類型
1.已批準但未認定:自省政府批準新增建設用地後超過壹年未供應的土地,包括未征用土地和未征用土地。
2.閑置土地的認定: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有償使用合同或劃撥決定後1年未動工開發的國有建設用地為閑置土地。
3.低效土地利用的識別。
2.耕地指標交易需要繳納哪些稅?
1.營業稅及附加(轉讓方):
(1),按照轉讓價格與購買價格的差額繳納5%的營業稅。
(2)按繳納的營業稅繳納7%的城建稅和3%的教育費附加。
2.印花稅和契稅(雙方):
(1),按產權轉讓文件(合同)所載金額繳納0.05%印花稅。
(2)按成交價(合同)繳納3%的契稅(有的地方5%)。
3.土地增值稅(轉讓方):
(1),按照取得的收入扣除項目金額後的增值額繳納土地增值稅。
(2)扣除項目:取得土地使用權所支付的金額;土地開發的成本和費用;與房地產轉讓有關的稅收。
(三)稅率的確定:增值額不超過扣除項目金額50%的部分,稅率為30%;增值額超過扣除項目金額的50%至100%的,稅率為40%;增值額超過扣除項目金額100%至200%的,稅率為50%;增值額超過扣除額200%的,稅率為60%。
為方便計算,可采用速算公式計算:
土地增值稅=增值額*稅率
扣除額*速算扣除系數。
(0、5%、15%、35%分別對應30%、40%、50%、60%的稅率)。
三,耕地指標的交易流程
1.雙方確認地塊位置;規劃條件;
2.洽談合作協議,確認交易價格;(談判前,甲方應向乙方出具銀行對賬單);
3.簽署合作協議
4.乙方經營性用地的掛牌及規劃條件;
5.掛牌公告(該地塊符合協議條件),
6.甲方註冊公司並取得營業執照後,在中國工商銀行設立甲乙雙方管理賬戶;
7.甲方應將應付給乙方的傭金的50%存入* * * *賬戶;
8.乙方應向甲方提供符合退市資格的註冊手續;
9.甲方退市並與市國土局簽訂交易確認書的次日,將* * *管理賬戶傭金支付至乙方指定賬戶;
10和10工作日內,甲方與國土資源局簽訂土地出讓合同;
11.簽訂轉讓合同後三天內,甲方將剩余的50%傭金支付給乙方;
12,12,合同終止。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實行土地的社會主義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勞動群眾集體所有制。
全民所有制,即國家所有的土地所有權由國務院代表國家行使。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買賣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土地。土地使用權可以依法轉讓。
國家根據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對土地實行征收或者征用並給予補償。
國家依法實行國有土地有償使用制度。但是,國家在法律規定的範圍內劃撥國有土地使用權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