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乘客傷亡。
因發生在民用航空器上或者旅客上下民用航空器過程中的事故造成旅客人身傷亡的,承運人應當承擔責任;但是,旅客的人身傷亡完全是由於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承運人不承擔責任。
(2)行李和貨物的損失
,損壞。
承運人應當對旅客在航空運輸過程中托運的行李、隨身物品或者貨物的滅失或者損壞承擔責任。承運人應當對遲延造成的損失承擔責任。“有正當理由”不構成遲延責任,舉證責任由承運人承擔。
(3)延遲。
旅客人身傷亡,行李或者貨物毀損、滅失或者損壞,承運人遲延建造旅客、行李或者貨物。
損失不僅是承運人違反了航空運輸合同,也是承運人侵犯了旅客的人身權和財產權。
責任是壹致的。對於侵權責任和違約責任的競合,無論是誰對航空運輸中的損失提起訴訟,
無論是依據航空運輸合同、侵權法還是民航法或者相關國際公約提起訴訟,都只能依據民航法規定的條件和責任限額提起訴訟。航空運輸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二年,自民用航空器到達目的地、應當到達目的地或者終止運輸之日起計算。
第二,承運人負有強制締約、安全正點運輸和合理運輸的義務。
旅客、托運人和收貨人作為航空運輸合同的另壹方,應當履行支付票款或者運輸費用的基本義務。航空運輸合同本質上體現了明確存在的航空運輸憑證、公示生效的航空運輸條件和頒布實施的航空法律法規的有機結合,承運人填寫的航空運輸憑證在形式上是合法取得的。
空運合同成立的初步證據。航空運輸合同中有大量的標準條款。承運人試圖通過航空運輸合同中的合同條款免除承運人的法律責任或者降低法律責任限額的,此類條款被法律認定為無效,但不影響航空運輸合同的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