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桃城區、吉州區、高新區、濱湖新區所轄區域;
(二)棗強縣、武義縣、深州市、武強縣、饒陽縣、安平縣、谷城縣、涇縣、阜城縣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區;
(三)縣級人民政府劃定並公布的其他區域。二、重汙染天氣期間,全市禁止燃放煙花爆竹。
市生態環境部門應當通過新聞媒體及時發布重汙染天氣預警信息,提醒單位和個人在此期間禁止燃放煙花爆竹。三、重大節日和重要慶典、慶典活動確需舉辦焰火晚會或者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動的,應當依法取得《焰火燃放許可證》。四、未經許可,不得設立煙花爆竹零售點銷售煙花爆竹產品。五、縣(市、區)人民政府(管委會)負責禁止燃放煙花爆竹。
公安機關負責依法查處非法燃放煙花爆竹行為。
應急管理部負責煙花爆竹生產經營的安全監督管理。
生態環境、市場監督管理、城市管理等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相關工作。六、市和縣(市、區)人民政府(管委會)、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居(村)民委員會應當采取多種形式組織開展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宣傳教育工作。
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應當做好本單位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宣傳教育工作。
報紙、廣播、電視、網絡等媒體應當做好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宣傳和輿論監督工作。七、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勸阻、制止和舉報違反本決定燃放和銷售煙花爆竹的行為。八、違反本決定燃放煙花爆竹的,由公安機關責令其停止燃放,並處壹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予以處罰。九、未經許可舉辦焰火晚會等大型焰火燃放活動的,由公安機關責令停止燃放,並對責任單位處以壹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十、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管理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十壹、違反本決定的其他行為,法律法規有規定的,從其規定。十二、在春節、元宵節、清明節等節日,以及婚喪嫁娶期間,應嚴格執行本決定,提倡以環保的形式傳承民俗文化。十三、各級人民政府(管委會)應當依法幫助煙花爆竹生產經營企業解決實際問題和困難。十四、支持和鼓勵企業開發環保產品替代傳統煙花爆竹。15.本決定所稱煙花爆竹,是指由黑火藥、煙火劑、導火索等物品制成的能夠產生煙霧和聲響的各種煙花、爆竹、禮花彈等產品。十六、本決定由各級人民政府組織實施。十七、本決定自2020年6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