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壹般會通過以下方式搜查被執行人的車輛。
壹是查詢,執行法院通過法院內網查控系統查詢被執行人名下是否有車輛。如果有,它可以查詢車輛型號、代碼、車牌、品牌等信息。
二是核實,即通過與公安交警核實車輛信息,法院自己發現車輛信息不全,需要核實車輛是否報廢、年檢等信息,主要目的是核實車輛是否還能使用。但是,在車輛沒有被控制的情況下,法院很少做這壹步,除非需要處置車輛時,需要核實扣款。
第三是扣押。對於被執行人名下的車輛,法院通過出具執行裁定的方式,協助執行通知書在車輛登記機關進行車輛扣押登記,即使未被扣押控制,也要對車輛進行限制。
第四,查控。法院可以通過向公安交警發送協助查控函的方式,索取被扣押車輛的地址信息,幫助先行查找和控制被扣押車輛。但這受限於當地法院和公安交警的配合,感覺應該是最有效但很難有效的。
為申請執行人找車的建議。
第壹,多關註自己,盡可能的找到車輛。畢竟是自己的案子,自己的權利,總需要自己註意。
二是申請律師調查令,因為很多當事人不方便調查到位。律師調查令是壹種非常正規的調查方式,目前正在推廣。它可以檢查法庭調查中的漏洞。
第三,申請懸賞。可以獎勵被執行人的車輛和下落。可以自行選擇獎勵方式、內容和金額,引入社會力量參與。這也是現在提倡的方式之壹。
關於找車的題外話。
個人認為執行中找到車輛最有效的方法是公安交警和法院聯動,因為法院只要不控制車輛就無法處置,無法實現,真正把勝訴的權利變成了真金白銀。
公安交警作為車輛主管部門,可以延伸控制車輛年檢;車輛處理違章時的控制;更何況,如果法院需要查控某路段監管下通行的車輛,可以實時定位跟蹤(我是這麽認為的),那麽及時將消息反饋給法院執行部門就會方便很多。
以上都是壹些個人想法,當然也包括套路和妄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