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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讀《浙江省鑒定評估實施細則》

1.《浙江省中醫專家醫師資格考試和註冊管理實施細則》(以下簡稱《細則》)是在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中醫藥法》的背景下發布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執業醫師註冊管理辦法》和《中醫專長醫師考試註冊管理暫行辦法》(國家衛生計生委令第15號)(以下簡稱《暫行辦法》),我省需要出臺實施細則,為進壹步規範中醫專長醫師考試管理提供參考。同時,《實施細則》還向社會公布了我省中醫專業技術醫師資格考試條件和註冊依據,方便個人報考,同時為相關醫療機構和取得資格證書的醫師辦理執業註冊手續提供信息。

二。實施細則基本精神概述

實施細則規定了註冊條件和程序。符合實施細則要求者,可按流程報名,經考核合格後參加中醫(專科)醫師資格考試。考核內容按照《暫行辦法》的有關規定執行,合格醫師的執業註冊參照《醫師執業註冊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執行。中醫(專科)醫師將根據其專業水平、工作業績和職業道德進行定期考核。考核的內容和方法將參照現行的《浙江省醫師定期考核實施細則》等相關規定執行,不再另行制定考核管理辦法。

三。實施細則出臺的意義

《暫行辦法》中對註冊條件、考核程序、執業註冊和定期考核依據、原衛生部令第52號與《暫行辦法》的銜接未作細化,省級中醫藥主管部門根據《辦法》制定本省中醫專家醫師資格考核註冊管理實施細則。因此,《實施細則》的出臺,可以為具有中醫專長的人員提供明確的註冊條件和程序信息,為各市、縣(市、區)開展中醫(專長)醫師執業註冊管理和定期考核提供相關政策依據,是依法行政的進壹步深化。

第四,新老政策如何銜接

原衛生部52號令繼續執行,教師和專業人員通過全國統壹考試取得醫師資格的原渠道不變。《暫行辦法》實施前,已按原衛生部52號令規定取得我省頒發的《傳統醫學學徒證書》的學徒,需簽訂合同並公證,隨師繼續學習滿兩年,可提供《實施細則》要求的材料參加中醫專業醫師資格考試;獲得我省頒發的中醫專業技術證書,並能提供實施細則要求的材料申請中醫專業技術醫師資格考試。取得我省傳統醫學教師學徒證書或傳統醫學技能鑒定證書的人員,也可按照原衛生部52號令參加國家醫師資格考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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