它指的是屬人管轄的積極原則,即公民在境外犯罪,也適用本國刑法。
保護性管轄權原則:
基本意思是,無論國內還是外國人,他們在國外的犯罪行為,只要侵犯了本國利益或者本國公民的合法利益,就要受到本國刑法的制裁。
普遍管轄權原則:
以保護各國共同利益為標準,認為凡國際條約規定的侵害各國共同利益的犯罪,無論犯罪人國籍、犯罪地性質如何,締約國或參與國在其境內發現犯罪人時,即行使刑事管轄權。
刑法的追溯力;
又稱溯及力,是指刑法生效前未經審判或認定的行為是否具有溯及力,如果具有適用效力,則具有溯及力;否則沒有追溯力。
刑法的適用範圍:
本文討論的是刑法在哪裏適用於誰(空間效力),何時適用(時間效力)。
自然犯罪和法定犯罪:
自然犯罪是明顯違背倫理的傳統犯罪,法定犯罪是不明顯違背倫理的現代犯罪。
缺口犯罪與非缺口犯罪;
間隙犯是指行為實施與犯罪結果之間的時間、地點上的犯罪。無間隙犯罪是指實施行為與犯罪結果之間沒有時間和地點間隔的犯罪。
嚴重犯罪:
是指刑法分則在基本犯的基礎上規定加重情節和加重法定刑的犯罪,分為結果加重犯和情節加重犯。刑法在實施基本犯罪中因後果嚴重而加重法定刑的犯罪,稱為結果加重犯;由於其他嚴重情節,使基本犯被刑法加重的,稱為加重犯。
身份犯罪:
以特殊身份為主要要件或者加重、減輕處罰的法定事由的犯罪,稱為身份犯。
基本犯罪:
是指不具備刑法分則規定的法定加重或者減輕情節的犯罪。
減輕罪行:
是指刑法分則在基本犯罪的基礎上規定減輕情節和從輕法定刑的犯罪。
犯罪:
壹切危害國家主權、領土完整和安全的行為,分裂國家、人民民主專政和社會主義制度的行為,破壞社會經濟秩序的行為,侵犯國有的、集體的或者公民私人所有的財產的行為,侵犯公民的人身權利、民主權利和其他權利的行為,以及其他應當受刑法懲處的危害社會的行為,都是犯罪。但情節明顯輕微的,不認為是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