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
第三十二條
非繼承或遺贈的遺產屬於國家;死者生前是集體所有制組織成員的,歸其所屬集體所有制組織所有。
第三十三條?
繼承應當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稅款和債務的繳納以其遺產的實際價值為限。超過遺產實際價值的部分,由繼承人自願償還。
繼承人放棄繼承的,可以不承擔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
第三十四條
執行遺贈不得妨礙依法清償受遺贈人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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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
第二十三條?
繼承開始後,知道被繼承人死亡的繼承人應當及時通知其他繼承人和遺囑執行人。繼承人不知道被繼承人死亡或者知道被繼承人死亡而不能通知的,由被繼承人生前所在單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負責通知。
第二十四條?
有遺產的人應當妥善保管,任何人不得侵占或者搶奪。
第二十五條?
繼承開始後,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應當在遺產處理前作出放棄表示。如無表示,視為接受繼承。
受遺贈人應當在知道受遺贈後兩個月內,作出接受或者放棄受遺贈的表示。到期不辦理的,視為放棄遺產。
第二十六條?
除另有約定外,遺產分割時,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 * *及全部財產的壹半歸配偶所有,其余為被繼承人的遺產。
如果遺產在家庭所有的財產中,遺產分割時,應先分割他人的財產。
第二十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遺產的有關部分應當按照法定繼承辦理:
1.立遺囑人放棄遺產或者受遺贈人放棄遺贈的;
2.遺囑人喪失繼承權的;
3.遺囑人或者受遺贈人先於遺囑人死亡的;
4.遺囑無效部分涉及的遺贈;
5.未被遺囑處理的遺產。
第二十八條?
遺產分割時,應保留胎兒繼承的份額。胎兒出生時死亡,保留的份額按照法定繼承辦理。
第二十九條?
遺產的分割應當有利於生產生活的需要,不損害遺產的效用。
不適宜分割的遺產,可以采取折價、適當補償或者占有的方式處理。
第三十條?
配偶壹方死亡後再婚的,有權處分繼承的財產,任何人不得幹涉。
第三十壹條?
公民可以與支持者簽訂遺產支持協議。根據協議,贍養人承擔公民生、養、葬的義務,享有受遺贈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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