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行政法的定義
傳統行政法是在資產階級革命後通過判例發展起來的。其實質是市場經濟條件下限制國家經濟運行中政府權力濫用的法律。行政法起源於對政府權力的控制(“權力控制論”),以保護公民免受濫用權力造成的損害。傳統行政法實際上是以國家利益和個人利益的平衡為基礎,以防止行政權力越界擴張和侵害私人利益為價值理念,以依法行政和合理行政為基本原則。
壹些行政法學者認為,現代行政法認同國家行政權力的擴張(“授權論”或“平衡論”),認同行政法領域從國家行政向公共行政的擴張,認同行政主體和行政相對人的擴張,從而使行政法像民法壹樣邊緣化、社會化,對日新月異的經濟發展具有更大的適用性,使行政法對當代社會生活具有更強的解釋力。
大陸法系國家和英美法系主流行政法學界對行政法的理解是不同的。壹般來說,前者較寬,後者較窄。同壹法系的不同國家,同壹國家的不同學者對行政法的理解是不同的。我們認為,權力控制仍然是最經典的行政法的核心和本體,其宗旨、理念、基本原則和功能有所修改,但沒有發生根本性的變化。
按照我國的通說,行政法是“規定國家行政管理各個方面的行政法規的總稱”和“關於國家行政組織及其行為,以及監督行政組織及其行為的法律規範的總稱”。中國對行政法的理解和定義相當寬泛。
(二)經濟法與行政法的區別
古典行政法的本質是在市場經濟條件下限制政府權力濫用的法律。現代行政法起源於對政府權力的控制,以保護公民免受權力濫用造成的損害。美國行政法學家古德諾認為,“行政法是公法的壹部分,規定了行政機關的組織和權限,以及對受到行政行為侵害的公民的行政救濟”。我國臺灣學者林繼東和關甌都認為行政法是規定行政權力的組織和職能的法律。行政法是政府的組織人事和行政救濟法,其基本宗旨是依法行政、廉潔高效。
在現代市場經濟條件下產生和發展起來的經濟法,並不是從行政法中分化出來的法律,而是在立法目的、功能、調整對象、理論基礎和基本原則等方面與行政法有著本質的區別。
(三)經濟法與行政法的關系
國家為了實現國民經濟的穩定、協調和可持續發展,對社會經濟進行幹預,經常動用政府和其他行政主體的權力。因此,經濟法和行政法在內容上是重疊的,是密切相關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