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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超市“換”糖果涉嫌違法。

來源:北京青年報

在超市“換”糖果涉嫌違法。

醫院給創可貼找錢,藥店給口罩找錢,超市給糖果找錢...店裏有壹種“魔力”,就是結賬的時候會收到各種“奇怪”的替代品。近日,湖南婁底某超市受到壹位大媽的大力獎勵,大媽把包裏存的糖果壹顆壹顆拿出來“買單”。(瀟湘晨報6月65438+10月65438+2月)

現在很多中小超市用糖果代替人民幣“零錢”,理由是基本沒有零錢。但在壹些人看來,這是超市有意為之:壹方面,超市提前到銀行兌換零錢太麻煩,用糖果代替零錢省時省力;另壹方面,以沒有零錢為由變相強制銷售糖果,也有助於提高銷量。

現在已經進入移動支付時代,大部分年輕人都是用手機支付,自然不涉及找零。同時,部分消費者還是現金支付,尤其是老年人,超市用糖果找零,不是所有人都能接受的。比如上面說的那位阿姨,雖然當時收了糖果,但還是壹次性退回了超市。

可能有人會覺得,超市“換”糖果是家常便飯,不足為奇,消費者“買單”糖果是小事。我認為,這些現象應該引起有關部門的高度重視,把這種民生“小事”當作民生“大事”,以此來規範超市的零錢行為,切實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首先,說超市用糖果“變”是不符合相關法律規定的。根據中國人民銀行法,人民幣的單位為元,人民幣二級貨幣的單位為角、分。《人民幣管理條例》也規定“人民幣應當按照其面額支付”。也就是說,按照法律規定,超市應該用元、角、分來換,用糖果來代替沒有法律依據。

如果可以用糖果、創可貼、口罩代替人民幣,那麽法定人民幣的權威性就會受到影響,人民幣的作用和價值似乎就要打折扣。而且這種做法也不符合其他法律法規,因為超市的行為相當於賣糖果,但這單糖果是否沒有明碼標價,是否與零錢價值壹致,都是未知數。

根據價格法,經營者銷售的每壹件商品都應該明碼標價,但是超市的單個糖果卻不能明碼標價,不符合法律規定。由於單顆糖果沒有標價,消費者無法判斷糖果價值是否與零錢相符,這就給了壹些超市侵害消費者權益的機會,不排除用便宜的糖果來抵消零錢。

雖然超市負責人表示,超市不存在所謂的強制銷售“糖果”的情況,零換糖果的做法會告知消費者並征得其同意,但實際上是變相強制銷售,因為超市顯示沒有零錢,只能強制消費者接受糖果。這侵犯了消費者的自主選擇權和公平交易權,涉嫌違反《消費者權益保護法》。

再說,雖然超市也接受了大媽用糖果“付款”,但糖果作為壹種食品,在超市外經過消費者之手“轉壹圈”,是否被汙染,質量是否有保障,都是未知數。如果將受汙染的糖果賣給其他消費者,存在食品安全隱患。況且超市回收的糖果不壹定是零錢糖果。

從某種意義上說,超市用糖果“換”和變相拒收人民幣是違法的。無論從依法使用人民幣的角度,還是從維護食品安全的角度,超市“換”糖果,消費者“買單”糖果,都不是小事。希望有關方面及時糾正超市的不當行為。此外,醫院、藥店等機構也不宜用其他小件物品代替零錢。有變相銷售的嫌疑,應該統壹規範。

漫畫/陳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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