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作為中國古代宗法制度的基本單位,並不在相關國家權力之下,但理論上古代家庭大多是大家族,在沒有皇權的郡縣制法律制度下,族長甚至家長對子女的懲罰主要是為了讓子女遵守家規。換句話說,古代人懲罰孩子的方式多種多樣,超出了現在人的想象。
1.精神懲罰是懲罰孩子最初級、最溫和的方式,壹般由長輩實施。
雖然是精神上的懲罰,但其實遵循了“棍棒算孝子,驕子無義”的古訓,即長輩對晚輩有絕對的家庭權威,父母對子女有絕對的家庭權威。在家庭關系中,家庭乃至家族的穩定是整個古代社會穩定的基本前提。在這種背景下,精神懲罰屬於比較溫和的懲罰孩子的方式。
壹般來說,在這種情況下,孩子違反的家規屬於比較輕微的情況,或者是為了管教和勸導孩子走向更好的生活,采取警戒的方式。所以這種口頭警告的處罰是最輕的,因為不涉及身體層面。主要是長輩訓斥,記錄,向祖宗道歉甚至辱罵。
2.古代對孩子更重要的壹種懲罰是剝奪財產甚至身份。
在古代,父母對家庭財產有絕對的處置權,所以子女結婚後,父母對自己的份額仍有絕對的處置權。在這種情況下,如果父母想懲罰孩子,比如孩子不服從父母,甚至侮辱長輩,就會采取這種剝奪財產和身份的手段。
財產資格包括罰款、停止、賠償、沒收、改造、禁閉、放棄和其他不同的處理方法和措施。我們可以發現,區別是很微妙的,就是在小錯的情況下,可能只會采取罰款、月罰款等簡單的處理方式,然後可能會被開除出家族,甚至在族譜中沒有位置,相當於完全孤立了孩子。
3.在古代,對孩子的體罰是非常廣泛的,最常見的是下跪,可能最嚴重的是剝奪生命權。
在古代人的生活中,肉刑其實就是體罰,包括跪、扇嘴、杖打,其中比較常見的是跪。但古代人對孩子的懲罰在世界上是上不封頂的,歷代法律都支持家族甚至族長對後代的絕對懲罰。在國家的默許下,家庭中的長輩已經擁有了支配孩子生活的權利,具體方式可能包括活埋、沈塘、上吊等極端方式。當然,被極端方式處理的後代壹般都會犯下不可容忍的罪行,比如淫亂和通奸。
總之,古代懲罰孩子的方式有三種:
第壹,警惕和羞辱通常采取長輩訓斥、強迫宣誓、記過、祭祖和懺悔的形式,也采取虐待等精神懲罰的形式;
其次,在財產資格範疇,通常采取剝奪財產資格的方式,如罰款、停業、賠償、沒收、改造、禁閉、放棄、除名等。
第三,體罰,主要是體罰,包括跪、扇嘴、杖打等形式,最嚴重的是主宰生命的權利等極端手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