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應用。1.企業應同時提供以下材料:(1)企業法人營業執照;(2)例行(型式)檢驗報告;(3)環保和衛生證書等。2.所有材料初審合格後,業務部門將申報材料報質量技術監督局質量處,市局統壹安排初審和檢查。3.申請材料由市局初審後報送省質量技術監督局。第二,接納。省質量技術監督局受理企業申報材料後,應當在7個工作日內向符合申報條件的企業出具生產許可證受理通知書。第三,現場復習。1.生產許可證實施細則規定由省級質量技術監督局負責組織企業生產條件審查和樣品封存的,省級質量技術監督局應當在受理申請後2個月內組織生產條件審查和現場樣品封存。省級許可證辦公室應當自受理企業申請之日起3個月內完成材料匯總,並將符合條件的企業名單及相關材料報審查部門。審查部門應當自收到省級質量技術監督局報送的材料之日起45日內,完成對企業生產條件的抽查和材料匯總,並將合格企業名單及相關材料報送全國許可證辦公室。2.生產許可證實施細則規定由審查部門組織對企業生產條件進行審查和封樣的,省級質量技術監督局應當在受理企業申請後15日內將相關材料移交審查部門。審查部門應當自收到省級許可證辦公室提交的材料之日起2個月內,組織對申請取證企業的生產條件進行審查,並現場抽取樣品。審查部門應當自收到省級許可證辦公室報送材料之日起3個月內,將合格企業名單及相關材料報送全國生產許可證辦公室。3.申請取證企業的生產條件審查由審查小組承擔,審查小組實行組長負責制,對審查報告負責。第四,樣品檢驗。申請取證的企業應當在封樣後15日內將樣品送達指定的檢驗機構。檢驗機構收到樣品後,應當按照實施細則規定的標準和要求進行檢驗,並在規定的期限內完成檢驗。標準中對產品檢驗有特殊要求的,按標準執行。產品檢驗周期超過法律規定的材料提交時限時,材料提交時間以檢驗完成時間為準。五.程序國家許可證辦公室自收到各省級質量技術監督局和審查部門匯總的符合認證要求的企業名單及相關材料之日起1個月內完成審批。經審查批準,符合認證要求的,國家質檢總局頒發生產許可證;不符合認證要求的,將提交材料退回相關省級質量技術監督局或審查部門,並告知企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