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收入結構單壹,過於專註貸款業務。
雖然我國銀行業的非利息收入逐漸增加,壹般占20%以上,與過去相比有很大提高;但是貸款占收入的比重還是太高了。
貸款是間接融資。借錢給誰,不借錢給誰,不是由最初的資金提供者決定的,而是由金融機構決定的。
所以銀行要負全責;不像券商、基金等業態,客戶的風險與自身完全隔離。
如果過於依賴這項業務,對銀行來說風險很大。
要想增加非利息收入,就必須積極發展中間業務。
中間業務主要是指銀行不依賴資產負債的業務。對銀行來說,儲蓄存款是負債,貸款是資產;中間業務可以在不介入這兩個主體的情況下開展。
比如兌換、開立信用證或承兌匯票、保管箱、存款證明、資金托管等。
2、其他行業的影響
由於銀行的自滿,移動互聯網興起後,很多業務受到了互聯網新業態的沖擊。
匯款業務方面,支付寶和微信不收費,銀行自然很難再收。
傳統的基金代理業務也被家平臺分流。
更重要的是,由於利率市場化緩慢,儲戶不滿足於低利率,很多資金進入了其他收益更高的領域。
3.產業結構不合理。
我國銀行參與按揭貸款的比例相當高,2021年末達到33.3%,遠超7%的GDP7%中房地產增加值的比例。
這麽多錢集中在壹個行業,相當危險。如果這個行業出了問題,會給銀行造成很大的風險。
個人按揭貸款壹直被認為是比較優質的資產。無論借款人有多困難,他都會努力如期還貸。即使有人不能還貸,還有房產做抵押,這個比例也是相當低的。
但是現在由於各種原因,爛尾樓很多。房貸客戶不僅拿不到房子,還要正常還貸,覺得不公平。
於是,最近很多客戶都發出了違約通知:不按規定時間復工,物業就不繼續還貸。
最近有壹個案例,判決開發商違約導致購房合同無效,附在購房合同上的按揭合同也無效。
這樣銀行就要承擔壹部分剩余損失無法償還的風險,已經建好的房子也不能拍賣抵債。
4.中小銀行的風險
理論上銀行越大越好,這樣可以抵禦風險,擺脫地方或股東幹預。
但仍有不少規模較小的農商行和城商行,以及規模較小的村鎮銀行。
設在縣市的村鎮銀行,註冊資本最低應達到300萬;鄉鎮企業的最低註冊資本為65438萬元。
稍微有點規模的公司可以通過入股成為大股東。將村鎮銀行視為自動取款機會產生道德風險。
河南村鎮銀行事件就反映了這個問題。
近年來出現了中小銀行合並的趨勢,不少縣級城商行、商品農商行合並為省行;還有壹些村鎮銀行被農商行吸收合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