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國內企業海外直接上市
直接向國外證券主管部門申請以境內公司名義發行股票,主要包括h股、S股(新加坡)和N股(紐約證券交易所)。
優點:相對簡單,可以直接進入國外資本市場,獲得大量外匯資金和國際知名度。
缺點:國內外不同法律對公司管理、股票發行和交易的要求不同,財務門檻高。
如果要h股上市,證監會的要求是“456”:4億凈資產,年稅後利潤6000萬,融資5000萬美元。
2.境內企業境外間接上市(紅籌模式)
(1)外殼是否列出:
境內公司以換股形式將境內資產轉移到境外註冊的公司,通過境外公司持有境內資產,再以境外公司身份上市。融資來源和退出機制都在海外。
壹般步驟:
a境內企業實際控制人以個人名義在BVI、開曼、百慕大設立空殼公司。
以增資擴股的方式向殼公司註入境內股權或資產。
c以殼公司名義在海外上市。
優點:外殼幹凈,成本低。
(2)就是買殼上市:
也稱反向並購,非上市公司以現金或換股的方式購買另壹家已在境外上市公司的部分或全部股權,然後通過註入母公司的資產實現母公司在境外間接上市。
優點:避免了國內法律的批準,財務公開相對寬松,節省時間。
缺點:買殼成本高,風險比較大。
3.上市的VIE結構
第二,VIE結構
1的起因。競爭
2006年(文件編號10),《外國投資者並購境內企業規定》要求,境內自然人或法人設立英屬維爾京群島公司應報商務部批準。為了規避10號文件,投資銀行設計了兩種股權結構:離岸期權和合資結構。在境外股權激勵架構下,BVI公司先註冊非中國股東,再將股權轉讓給中國股東,從而繞過商務部的審批。
在合資框架下,由於合資適用合資法律法規,不受10號文件限制,可以繞過商務部審批。
2.vie的內涵
VIE(可變利益實體)又稱協議控制,是指被投資企業擁有實際或潛在的經濟利益,但企業本身並不擁有對該經濟利益的完全控制權,實際或潛在控制該經濟利益的第壹受益人需要鞏固該VIE。VIE架構得到了美國GAPP的認可,並為此專門制定了“VIE會計準則”。
協議控制模式壹般由三部分組成,即境外上市主體、境內外商投資企業(FIE)和持牌公司(境外限制性業務牌照持有人)。其中,境外上市主體出於稅收、註冊便利等考慮,可能采用開曼公司、香港殼公司甚至多種模式。
3.實現VIE的步驟
壹位國內個人股東成立了壹家BVI公司。壹般來說,每個股東需要單獨成立壹個BVI公司(註冊簡單,保密性高)。
B BVI公司和風險投資機構成立開曼公司作為上市主體(開曼公司免稅,具有英美法系的優勢,英美澳新的港口屬於英美法系)。
c .開曼公司成立香港公司
香港公司在中國設立外商投資企業
E FIE與壹家國內公司簽訂了協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