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保證施工合同的順利履行,防範和化解建築材料價格異常波動的風險,施工企業應特別重視投標階段、合同訂立階段和合同履行階段的風險防範。
壹、投標和合同簽訂階段
施工企業在投標和合同簽訂過程中,應充分考慮材料價格波動的風險,增強風險防範意識,註意在招標文件和合同中明確約定建築材料價格風險範圍以外的風險內容、風險範圍和調整方法。
如果招標文件和合同條款未按上述文件和規範編制,投標人(承包商)可對招標文件和合同價格條款提出異議和改進建議。如果主要建築材料範圍和主要設備類型不明確,建議在合同簽訂階段明確。
明確規定風險範圍,在風險範圍內,按照當地相關費用定額和文件計算風險包幹費。明確約定風險範圍以外的價格調整方式。
二、合同履行階段
施工合同已經訂立並處於履行階段的,施工企業應當認真研究合同中的價格調整方法,並按照約定執行;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可以按照有關規定和公平原則,與用人單位協商簽訂補充協議;如情況發生變化,與用人單位協商或依法申請變更合同。
施工合同已明確約定風險包幹範圍及超出範圍的調整辦法的,材料漲價已超出風險範圍的,施工企業應按合同約定及時申請調整合同價款,相關材料單價和數量由合同雙方及時確認,作為調整合同價款和辦理竣工結算的依據。
如果施工合同中沒有約定風險範圍、差價調整或約定不明確,建議建材價格異常波動情況下的價格調整可按相關規定與發包人協商。為促進合同履行和項目建設,合同雙方應本著誠實信用和公平原則簽訂補充協議。
如果簽訂的施工合同明確規定“保底價”或施工期間材料及合同價格不調整,建議施工企業與發包人溝通協商。同時,材料價格異常波動導致合同基本條件發生重大變化,在合同簽訂時不可預見且不屬於商業風險,符合“情勢變更”情形的,可以依據《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三條的規定與發包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可以向司法機構申請變更、調整材料和合同價款。
如果在合同履行過程中出現非承包人原因造成的工期延誤,延誤期間的材料價格可根據合同及相關規定進行調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