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作品壹經發表,根據其質量和寫(譯)的難易程度,壹次付清稿酬。轉載、轉載不支付稿酬。修改後的重印,根據修改程度酌情支付稿費。
2、稿件每千字二元至七元。翻譯是每千字壹元到五元。中文翻譯成外文,按稿付酬。根據新聞稿,繪畫和照片的報酬為每幅2元至15元。
3、選集、資料編輯,每萬字二至八元。
4、根據他人作品改編或縮寫的稿件,按稿酬標準降低20%至50%。
5、審稿應根據具體情況支付報酬,但稿件和審稿的總報酬不得超過本條第2項的標準。
6.聘請社外人員擔任索引、中外對照的編校、審稿等工作。,應根據工作量和難易程度支付報酬。
7.翻譯有特殊情況的作品,可以超過上述標準,支付較高的報酬,但最多不超過每千字10元。
8、復制每千字按零點二零元至零點四零元獎勵。
9.集體作品(翻譯)(或專職個人)的稿酬支付給所屬單位,個人業余作品的稿酬支付給本人。
10,稿酬(翻譯)計算辦法另行制定。
11.責任編輯應在稿紙上填寫稿酬標準。樣書裝訂好後,由編輯人員記賬,送財務部付款。第二條因我社派遣脫產稿件而減少收入的作者,由其所在單位出具證明,由我社給予補貼。第三條所有新出版和修訂的版本應贈送10至30本翻譯樣書。轉載,給兩本樣書。部頒法規、制度、圖表及其說明出版時,不發稿酬,樣書不超過300本。如再版,贈送樣書不超過10本。第四條圖書出版前,壹般不預付稿費。稿紙、文具等。由代理機構提供給作者,而作者只提供底圖而需要重繪的制圖費,以及不清楚的稿件的復印費,從稿酬中扣除。第五條各單位應組織寫作團隊,因寫作產生的差旅費、實驗費、調查研究費由寫作單位報銷或事先與出版社協商解決。第六條根據國家出版局的規定,稿酬自1977年10月1日起執行。第七條由部和各業務局編寫的培訓專業工作的總結、掛圖、教材和選集,不使用專項經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