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會計制度和稅法之間的差異不予調整。
現行企業會計制度與稅法存在差異,主要是因為會計制度與稅法的目的不同。會計系統是為會計信息使用者提供真實、完整的財務信息。稅法主要是為了保證國家的財政收入,利用稅收杠桿進行宏觀調控。而銀行企業會計制度與稅法的差異主要集中在壞賬損失的處理和各種準備金的提取上,費用扣除和準備金提取的標準並不完全壹致。對於會計制度與稅法的差異,企業應根據稅法進行納稅調整,否則可能導致稅收風險。
2.企業稅法知識更新不及時。
隨著中國經濟的發展,中國的稅法也在動態發展。壹些舊的稅法因為不適應社會經濟的發展而失效,被壹些新的稅法所取代。如果企業征稅人員未能及時關註或正確理解新稅法的相關變化,繼續使用已失效的法律法規或錯誤適用稅法規定,將會造成壹定的涉稅風險。
3.企業稅務風險管理不到位。
目前,大部分銀行企業沒有設立相應的稅務風險管理機構。壹方面,稅務機關難以監控內部權責劃分是否合理,內部稅收管理制度是否完善。另壹方面,銀行企業壹般不配備固定的稅務風險管理人員,稅務人員壹般為兼職會計,變動頻繁,稅務機關對其培訓難度加大。
稅務機關稅收管理中存在的問題
1.日常管理有待加強
從日常表象看,稅收風險往往不容易被發現,但實際上它可能會造成更嚴重的後果。由於銀行企業的特殊性和特殊性,銀行企業的壹些涉稅業務流程和要求會與壹般生產經營企業有所不同。業務流程要隨著稅收政策的變化及時調整。如果相關後續工作未能跟進和細化稅務機關發布的新政策,可能會給納稅人帶來不便。另壹方面,銀行企業的稅務管理主要依靠審批制。稅務管理員每年忙於處理大量的壞賬和財產損失審批單據,日常工作的信息化建設還不夠完善,相當壹部分工作仍需要手工完成,抽不出更多的時間深入了解和分析企業的經營情況和內部管理制度。
2.信息溝通機制有待完善。
在稅收管理中,經常需要稅務機關與其他政府部門之間以及稅務機關之間的溝通。目前,由於與工商部門缺乏溝通,存在企業已在工商部門註冊,但未辦理稅務登記的情況,也存在主管稅務機關不明確的情況。自2008年國家稅務總局發布《跨地區經營匯總企業所得稅征收管理暫行辦法》以來,廣州市銀行業企業壹直實行“統壹計算、分級管理、就地預繳、匯總清算、財政轉移”的稅收管理措施。在上述管理措施下,分支機構主管稅務機關對其他省市的總機構沒有管轄權,無法準確掌握分支機構向總機構上報的相關信息,而總機構主管稅務機關對很多分支機構鞭長莫及,導致分支機構管理處於真空地帶,存在廣州稅源流失的隱患。
3.稅務數據管理的應用有待豐富
銀行企業的稅改、納稅申報、優惠審批等日常涉稅事項都產生大量的稅務數據。在管理員定期分析稅務數據時,CTAIS的統計查詢功能無法提供更有效的幫助。系統雖有監控稅收收入等指標,但缺乏自動橫向縱向對比、自動發現異常情況和風險點、根據各種需求自動反饋監控分析結果等功能。管理員只能從CTAIS中導出原始數據,根據自己的需要在EXCEL表格中進行處理,然後手工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