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要求銀行業金融機構按照規定比例交存存款準備金;
3.確定中央銀行的基準利率;
4.銀行業金融機構再貼現;
5.向商業銀行提供貸款;
6.進行公開市場操作;
7.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管理國庫;
8.代理金融部門與金融機構間的清算系統;
9.協調清算事宜,提供清算服務。
1.中國人民銀行,簡稱中央銀行,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中央銀行,是國務院的組成部門。在國務院領導下,制定和執行貨幣政策,防範和化解金融風險,維護金融穩定。1948 65438+2月1、中國人民銀行在華北銀行、北海銀行、西北農民銀行的基礎上,合並於河北省石家莊市。1983年9月,國務院決定中國人民銀行專門行使中國國家中央銀行的職能。1995 3月18日,八屆全國人大三次會議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至此,中國人民銀行作為中央銀行已經合法成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中國人民銀行在國務院領導下,獨立執行貨幣政策,履行職責,開展業務,不受地方政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幹涉。
2.中國人民銀行的歷史可以追溯到第二次國內革命戰爭時期。1931165438+10月7日,在江西瑞金召開的“第壹次全國蘇維埃代表大會”上,通過決議,成立“中國* * *蘇維埃* *國家銀行”(以下簡稱蘇維埃國家銀行),發行貨幣。從土地革命到抗日戰爭時期,直到中華人民共和國誕生前夕,人民政權被分割成互不相連的區域。每個根據地都建立了相對獨立和分散的根據地銀行,發行自己的在根據地流通的貨幣。
3.中國人民銀行貨幣政策委員會是中國人民銀行制定貨幣政策的咨詢議事機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和國務院頒布的《中國人民銀行貨幣政策委員會條例》,經國務院批準,中國人民銀行貨幣政策委員會於7月1997成立。2003年2月27日新修訂的《中國人民銀行法》第十二條明確規定:“中國人民銀行設立貨幣政策委員會。貨幣政策委員會的職責、組成和工作程序由國務院制定,報NPC常務委員會備案。中國人民銀行貨幣政策委員會應當在國家宏觀調控和貨幣政策的制定與調整中發揮重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