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不同的融資主體。項目融資的融資主體是項目公司,貸款人或資金提供者以項目公司的資產狀況和項目建成運營後的盈利能力作為提供融資的條件。常規企業融資中,融資主體是項目發起人,資金提供方或貸款方更看重主體自身的信譽、資產狀況、財務和擔保。
(2)追索權的特征不同。項目融資最基本的特點是融資主體通常只有有限的追索權,甚至沒有追索權。除項目資產及相關擔保資產或增信安排外,貸款人不能收回項目發起人的其他資產。在傳統的公司融資中,通常要求有完全的追索權。壹旦融資主體不能償還債務,債權人可以通過處置融資主體(公司)的資產來彌補。
(3)還款來源不同。項目融資的資金償還以項目自身收益為主,項目自身收益和資產為還款來源。在常規的公司融資中,資金償還的來源是融資主體的全部資產和經營收入。
(4)擔保結構不同。項目融資壹般都有復雜的法律保障結構體系來協調平衡各參與方和利益相關方的復雜利益,合理分擔風險,實現各自的最優目標。傳統企業融資中,擔保結構相對簡單,參與主體也相對簡單,如股權質押、資產抵押、信用擔保等。
法律依據
《公司法》第壹百五十四條規定,發行公司債券的申請經國務院授權的部門批準後,應當公告公司債券的募集辦法。公司債券募集辦法應當載明下列主要事項:
(壹)公司名稱;
(二)債券募集資金的用途;
(三)債券總額和債券票面金額。
(4)如何確定債券利率;
(五)還本付息的期限和方式;
(六)債券擔保;
(七)債券的發行價格、發行日期;
(八)公司凈資產。
(九)已發行但尚未到期的公司債券總額。
(十)公司債券承銷機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