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5月5日,著名演員黃海波因嫖娼被北京警方處以15日行政拘留。行政拘留期滿後,黃海波並沒有如願獲釋,而是被北京警方判處6個月的拘留和勞教。
同樣是嫖娼,為什麽處罰結果差別這麽大?
這是因為黃海波嫖娼事件發生在2014年,當時有專門針對這種行為的法律。也就是國務院9月實施的《賣淫嫖娼教育辦法》(以下簡稱《辦法》),1993。
北京市公安機關對黃海波的收容教育依據是國務院9月實施的《賣淫嫖娼人員收容教育辦法》第七條,1993:
第七條賣淫、嫖娼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六十六條處罰,尚不夠勞動教養的,可以由公安機關接受教育。
關於收容教育,司法學界爭議很大,有學者認為這壹規定涉嫌違法。主要原因是違反了我國的行政處罰法。該法第九條規定“法律可以設定各種行政處罰,但是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處罰只能由法律設定”。第十條規定“行政法規可以設定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行政處罰”。
《賣淫嫖娼人員教育辦法》屬於行政法規,不能設定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處罰,與《立法法》和《行政處罰法》的規定相沖突。
但實際上,《賣淫嫖娼人員收容教育辦法》的實施早於《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這是該辦法得以誕生和實施的根本原因。而且在當年特殊的歷史背景下發揮了積極的作用。
2020年4月2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726號),廢止《賣淫嫖娼人員收容教育辦法》。也代表了中國立法和司法的進步,關於收容教育的各種爭議也塵埃落定。
可以說,狄雲比黃海波幸運。其行為正好發生在這種方法廢止之後,自然不會再接受教育。
但作為鋼琴界的名人,公眾人物,他本該行為檢點,維護主流價值觀,卻放縱了自己。他的違法行為給社會帶來了不良影響,確實是錯誤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