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二條客貨運站(場)和經營性停車場的設置和建設應當符合道路運輸發展規劃和國家交通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站級標準。
在城市規劃區內建設客貨運輸站(場)和停車場,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的有關規定,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審批。
從事站場服務的經營者,應當在購票、候車、托運行李、貨物等方面為旅客和托運人提供便利服務,為承運人提供載客、配貨、停車、發車等經營條件,及時支付運費,不得拖欠。
第四十三條道路運輸車輛綜合性能檢測站是獨立的社會化經濟實體。檢測站應當按照國家和行業標準進行檢測,確保檢測結果的準確性。
道路運輸車輛應當按照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進行維修,並在檢測站進行技術性能或者維修質量檢測。
第四十四條允許符合條件的單位和個人設立汽車駕駛學校,開展駕駛員培訓。
申請機動車駕駛證,要先培訓,再考證。沒有汽車駕駛員培訓合格證的,公安部門不予考試,不予核發機動車駕駛證。
第四十五條駕駛、操作道路運輸車輛的駕駛員、客運乘務員、汽車修理技術人員、危險貨物運輸人員、汽車駕駛學校教師和教練員等道路運輸從業人員,必須參加崗位培訓,持證上崗。
第四十六條從事機動車租賃的經營者應當向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申請登記,雙方應當簽訂租賃合同。
第四十七條從事貨運代理、聯運服務和信息配載的經營者,應當將接受的運輸服務移交給具有合法資質的貨運經營者。貨運質量事故需要賠償時,貨運代理、聯運服務、信息配載等經營者應當先行賠償,再向責任方追償。
從事倉儲理貨的經營者應當根據貨物的性質、儲存條件和有效期限,將貨物分類存放,確保貨物完好無損。
從事包裝托運的經營者應當按照托運人提供的類別、規格和國家規定的包裝標準、運輸要求對托運貨物進行包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