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出禮入刑”“德主刑輔”的國家治理模式
禮起源於中國古代社會的宗教儀式,進入階級社會後改造成體現等級秩序的行為規範,影響廣泛。它的主要功能是“別貴賤,序尊卑”。
按照儒家思想,治理國家,不能壹味地嚴刑峻法,以“殺”去殺,刑事法律規範的規定必須以道德規範為基礎,並按照倫理道德原則來評價立法、司法和執法的優劣。以道德調整為主,以法律(刑罰)調整為輔,從而維護善良淳樸的社會秩序。
2、以和為貴、追求和諧的精神價值
儒家傳統法律文化的核心是和諧的法律理念。儒家文化主張“仁愛、和諧、誠信、中庸”,“君子和而不同”,“和為貴”“克己復禮”,“以誠待人”,“己所不欲,勿施於人”等思想,認為和諧比沖突更能維持社會秩序,重視和諧統壹,提倡“調和”“中庸”之道;
追求社會整體的同壹性和平衡性,達到社會政治秩序的正常運行,以政治秩序的穩定為最高的目標。
3、人為貶抑訴訟、追求無訟的司法原則
和諧是中國文化的最高價值。千百年來,人們解決糾紛的最高標準就是“和為貴”,封建官吏在審判中更是以避免訴訟、註重調解、息事寧人為能事。由此形成了“盛世無訟”“天下無賊”等儒家法律理想。
4、“天理”“國法”“人情”相結合、註重調解糾紛的解決模式
我國古代社會主要是農業自然經濟。人民大眾由血緣關系聚族而居,由地緣關系鄰裏相望,相互關系盤根錯節、枝蔓相連。在此社會經濟和文化傳統下,和睦相處既是大眾***同需要,也是統治者的希望。
在官府的大力支持下,古代普遍盛行宗族調解、相鄰親友調解、基層裏保調解和縣州府調解。這說明調處解決紛爭,既有群眾基礎也是官府需要,朝廷聖諭、鄉規民約和家族法成為國古代社會解決大量民事和輕微刑事案件之重要途徑。
5、體恤民情、謹慎刑罰的人性化法律制度
在中國古代兩千多年的封建法律制度當中,基於民本思維和德主刑輔國家治理的需要,在刑事法律當中也有不少體恤民情、輕判輕罰的人性化制度,這些可貴的法律特質和文明傳統對當下中國的法治建設無疑是重要的歷史參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