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成文法及“法治”階段(春秋、戰國、秦),隨著中國文明的繼續發展,社會經濟的逐漸發達,在春秋、戰國時期,伴隨著社會制度的巨變,法律制度的發展也進入了壹個新時期,成文法及法典的編纂,是這壹時期法制的主要特點,尤其是這壹時期法律思想的發展,為中國古代法律制度的指導思想的發展充分準備了理論依據。秦朝是中國歷史上第壹個統壹的封建王朝,在中國確立了戰國法家提出的君主專制制度,並實施了法家提出的“法治”方針。
3、法律儒家化階段(兩漢、三國魏晉南北朝、隋、唐),秦朝的速亡為儒家思想與君主專制制度相互結合提供了壹條途徑。從漢朝開始,壹直延伸到三國兩晉南北朝,這壹時期是儒家思想滲透到法律中的時期,即法律儒家化。隋唐時期,伴隨著《唐律疏議》的制定與頒布,徹底完成了儒家的禮教與法家的“法治”的融合,標誌著中國古代法制的完備與成熟,世界五大法系之壹的中華法系就此形成。
4、法典與案例結合階段,自宋代以後,社會經濟、文化的發展,中國法律開始向法律技術的完備方向發展,即在審判具體案件是如何實現司法操作與法律指導思想上的結合。案件成例作為壹種法律形式得到很大發展,例與律開始相互結合。明、清兩代王朝的法律制度是這壹發展趨勢的典型代表。
基本特征:
立法主體:君主制法,法律以君主意誌為轉移
指導原則:以禮教為指導原則和理論基礎
法律的主要內容:諸法合體,以刑為主。法典中既包括實體法,也包括程序法;
在以刑法為主要內容的同時:也有民法、行政法、經濟法的相關規定。
司法與行政的關系:司法從屬於行政,不同等級的行政官員同時也是不同管轄範圍的司法官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