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代統治者為保證社會道德秩序,從而維護其統治秩序而建立和完善的法律、法規和禮儀,已經滲透到社會生活的方方面面。因此,它影響了建築訂單系統。也就是建築層次。
城市、聚落和居住空間的組織原則,古代建築形式的演變,建築材料的裝飾和建築特色都是在建築等級制度的影響下形成的。
從奴隸社會開始,建築的服務對象不同,建築形式也不同。在規模、裝飾、用途、建築、結構、。。。。。。周朝時期,等級制度已經成為國家的根本制度之壹,並以禮的形式表現出來。這時候的建築壹般都是以類別、大小、數量、顏色來規定的。
周朝的建築等級是基於宗教活動的要求。
戰國是壹個“禮崩樂壞”、“天下無道”的時代,但周朝的建築等級制度並沒有被拋棄。此時的建築等級制度從禮的形式轉變為禮法的形式,並在回應中實施。這當然與社會生活的進步、統治秩序的需要和生產力發展的需要有關。此時的變化表現在兩個方面:
1規定的條款沒有太大變化,只是具體的建築變了。
2.新情況的出現做出了新的規定。
到了唐代,建築的等級制度不再關乎禮節,庶人的宗法制度開始向世俗化轉變。註意建築體量和相關方面。註意對建築群體的控制,表現建築形式與社區的關系。
我覺得跟整個概念的升華有關系,這個原因還有待進壹步研究。
宋元主要沿襲唐朝。
明朝維持著沒落的封建制度,制定了詳細嚴格的建築等級制度。初衷是為了增加皇族與庶民的差異,規範封建統治秩序,但建築更具有世俗性,因為古典建築經歷了發展期、成熟期和最終創作高峰的到來,最終導致建築觀念的世俗化,被人們普遍接受,然後重新創作。在建築秩序的基礎上尋求新的突破和形式上的再創造。
到了清代,建築層次終於完成,達到了古典建築藝術的巔峰,無論從單體建築的體量、空間、秩序,還是裝飾藝術,還是從建築群的布局和規範,最終的綜合和修繕都已經完成。
雖然在等級制度的影響下,建築形式和理論受到了很大的限制,但我們可以看到,無論是官方還是民間,從壹代又壹代建築的發展、傳承、創造、再傳承、再創造,確實限制了大量工匠的創造力,但他們在形式上發生了很大的變化,在布局上有了很大的改進,不僅滿足了建築秩序的需要,在功能上也滿足了治理的需要。從中我們不僅可以學到建築歷史的理論知識,而且可以指導實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