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以按照這壹點來說,它的功能相當於治安巡邏的崗位。
所以從英國公安系統類比:
8世紀,英國建立了教區治安制度,即十戶組成壹個小組,由十個戶主管理,集體維護當地治安,向百戶戶主匯報,百戶戶主向郡長負責。
1066年,諾曼入侵後,在泰興制的基礎上建立了“十戶聯保制”,要求十戶地區的所有戶主負責預防本地區犯罪的發生,並將罪犯抓捕歸案,交由法官審判,否則所有戶主將連帶賠罪。後來“十戶聯保制”被“教區知事制”取代。郡治安官是最有權力的郡王室官員,監督法庭。所以英國有地方自治掌管治安的傳統。
在中世紀,隨著城市的出現和城市人口的增加,犯罪問題變得越來越嚴重。1285年,英國國王愛德華壹世頒布了《溫徹斯特法案》,確立了三項制度:壹是守夜人制度,在城鎮設立的衛兵從日落到日出在各城墻門口站崗,抓捕陌生人,以此來彌補傳統的警衛日巡制度。二是恢復了喊話制度,這是盎格魯撒克遜人的傳統做法。居民發現並追捕罪犯時必須大聲呼喊,聽到的人必須停止工作加入追捕,否則將被視為支持逃犯而被追捕。這主要是應對夜間警衛抓捕陌生人時拒捕的情況。第三,《武器持有法》要求每壹個15歲到60歲的男性公民都要在家裏保存武器,每半年會有專人檢查壹次,看是否到位。這主要是為了保證上述措施的實現。並創設了壹名警察,由白湖區的居民推選出兩名守法的居民作為警察,帶領居民和守夜人維護這壹地區的治安。
隨著封建王權的發展,國王希望加強對地方的控制,以維護王室的利益。1361年,愛德華三世頒布了《公共秩序法案》,規定英國每個郡都要任命壹名騎士和三四名郡名人擔任治安官,並讓壹些熟悉法律的人輔助他們。治安法官指導和監督夜班警衛和警察的工作。這種制度壹直持續到1829年職業警察組織誕生,直到少數地方的維多利亞中期才消失。
警察的初衷是協助夜間警衛,防止違法事件發生。他們都沒有得到報酬。當教區警官由治安官監督時,只有富有和受人尊敬的男人才能擔任這壹職務,這是壹種榮譽。但後來,不那麽高貴、不那麽受尊重、不那麽富有的人也被推薦擔任這個職位,警察開始對他們的服務收費。這導致了壹個腐敗的系統,因為它可能會發生有人被指控犯罪,但結果是給警察帶來好處。在18世紀,壹個被推薦為警察的人可以雇傭其他人來代替他。這壹制度的有效性完全取決於被選中代替被推薦人的人的能力和意願。然而,大多數誌願服務這個職位的人報酬很低,沒有壹技之長,資格令人懷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