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冒犯了。根據《刑法》第三百四十壹條:“非法獵捕、殺害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的,或者非法收購、運輸、出售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及其制品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違反狩獵法規,在禁獵區、禁獵期狩獵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破壞野生動物資源,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
因此,殺害國家壹級保護動物的,可以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刑法處罰的獵捕、保護動物的行為僅限於國家。
壹、二級保護動物,不包括三級保護動物。因此,捕殺國家三級保護動物不構成刑事犯罪,但不排除承擔民事責任的可能。
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
第四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壹條非法捕殺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的,依照關於懲治捕殺國家重點保護珍稀瀕危野生動物犯罪的補充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二條違反本法規定,在禁獵區、禁獵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獵捕野生動物的,由野生動物行政主管部門沒收野生動物,處以罰款;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壹百三十條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三條違反本法規定,未取得狩獵證或者未按照狩獵證的規定獵捕野生動物的,沒收獵獲物和違法所得,處以罰款,並可以沒收獵捕工具,吊銷狩獵證。
違反本法規定,未取得持槍許可證持槍獵捕野生動物的,由公安機關參照治安管理處罰條例處罰。
第三十四條違反本法規定,破壞自然保護區、禁獵區內國家和地方重點保護野生動物的主要棲息地和繁殖地的,由野生動物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破壞,限期恢復原狀,處以罰款。
第三十五條違反本法規定,出售、收購、運輸、攜帶國家或者地方重點保護野生動物或者其產品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沒收,可以並處罰款。
違反本法規定,出售、收購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或者其產品,情節嚴重,構成投機倒把罪、走私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沒收的物品由野生動物行政主管部門或其授權的單位按規定處理。
第三十六條非法進出口野生動物或者其產品的,由海關依照海關法處罰;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關於走私罪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七條偽造、倒賣或者轉讓特許獵捕證、狩獵證、馴養繁殖許可證或者允許進出口證明書的,吊銷證件,沒收違法所得,可以並處罰款。
偽造、倒賣特許獵捕證或者允許進出口證明書,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比照刑法第壹百六十七條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八條野生動物行政主管部門的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九條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處罰通知之日起5日內,向作出處罰決定機關的上壹級機關申請復議;如對上級機關的復議決定不服,可在收到復議決定通知書之日起15日內向法院提起訴訟。當事人也可以在收到處罰通知之日起15日內直接向法院提起訴訟。當事人逾期不申請復議也不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申請法院強制執行。
對海關處罰或者治安管理處罰不服的,依照海關法或者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