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締結婚姻關系
1,結婚的限制性條件
(1)西周時期,男女雙方在締結婚姻時,都必須嚴格服從父母的命令和媒妁之言。《禮記·曲禮》:“男女不交無媒”;“男人女人不出名,除非有媒體。”
(2)未婚同姓
有學者指出,殷商時期有可能進行異族通婚。這種情況被西周徹底改變了。按照李周的規定,“娶妻不得同姓”(《禮記·季芳》)。姓氏本來就是古代氏族的標誌,同姓就是同宗,血緣關系密切;相反,不同的姓氏是不同的種族,血緣關系也很遠。當時的人們可能已經意識到,通婚不利於後代的繁衍。所謂“男女同姓,人生不復雜”;“不娶同姓,恐不育”(《左傳公二十三年·國虞四)。當然,提倡異族通婚也有其政治目的。“取於異姓,故遠而厚。”(《禮記·郊祀特》)。所謂“依附”,就是通過婚姻與異性貴族建立姻親關系。通過頻繁的異族通婚的政治婚姻,不同姓氏的貴族可以通過甥舅關系緊密團結在壹起。周人之所以能控制廣大地區,與他們積極與各民族通婚有關。所謂“厚離”,就是嚴格區別於同宗,防止倫理失序。因為既然禁止近親結婚,即使是有血緣關系的男女也要避免。“七年了,男女座位不壹樣,吃的不壹樣”,“男女衣服不壹樣”,“男女不親近”等等。
(3)關於結婚年齡
按照西周的禮儀制度,男子年滿20歲就要加冕為夫君(頭發全部紮在頭頂形成發髻,並戴壹頂小帽保護發髻),表示他已經成年。對女人來說,15歲是“和”(把頭發梳成發髻垂在腦後),這是成年(春秋十二年和谷亮、文公傳說)的時候。男女在達到成年年齡之前不得結婚。
《李周》記載,男人三十歲結婚,女人二十歲結婚。女性因故晚婚的,最多不超過23周歲。壹些歷史記錄說女人十五歲結婚。眾說紛紜。但是,晚婚年齡顯然要早得多。韓非子:男人二十歲結婚,女人十五歲結婚。根據楊樹達對漢代婚喪習俗的考證,漢代的結婚年齡男性為十五六歲,女性為十三四歲,此後情況基本相同。歷代法律也大多提倡早婚。
(4)其他不適宜結婚的情形。
儒家禮儀規定,子女在父母去世後要哀悼三年,在此期間不得結婚,以示孝順。
第二,締結婚姻的程序
根據儒家經典的記載,中國最突出、最典型的傳統婚禮禮儀是“六禮”,即收禮、問名、受禮、受禮(或收禮、受幣)、邀約會、迎親。
六禮確定於西周,其內容、器、註都很復雜。但當時有壹句所謂的“禮不下庶人”,並沒有傳到民間。直到漢代才開始廣泛使用六禮,但違禮也屢見不鮮。元四年(公元4年)立王莽為皇後,只采取了納才、問名、賜福、遣使迎接等程序。東漢以後,社會動蕩使結婚儀式更加簡化。隋唐以後,人們有意識地增減六禮。如宋代時,納才中常有人求名,邀受征,六禮只剩四禮。南宋時,朱將那吉並入。事實上,只剩下三種儀式:納卡、鄭娜和接吻。明初,官員們命令所有的文人都要遵守朱子的家規。清代增加了成人禮和成人禮,但這也算是迎親禮的延續。從大的方面看,後世的婚禮大多沒有脫離周朝六禮的大框架,而是在這個框架中有增有減。增減的大致輪廓是,前五禮多為合並減禮,而最後的吻不僅僅是歡迎妻子回家,而是收獲顯著。除了成為妻子和丈夫的儀式,還有許多儀式和習俗,甚至持續到接吻後的第三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