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條本協會是以詩歌理論研究和創作實踐為主要內容,以廣大詩歌愛好者為主體的群眾性學術組織。
第三條本研究會的宗旨是:認真貫徹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理論體系,堅持文藝為人民服務、為社會主義服務的方向,貫徹百花齊放、百家爭鳴的文藝方針,繼承和發揚中國詩歌的優良傳統,繁榮詩歌創作,開展詩歌研究,使詩歌創作融入社會、時代,開創詩歌創作的新局面。第四條本研究會的業務範圍
(壹)團結和組織壹切詩歌愛好者,進行詩歌理論研究和創作活動,發現和培養詩歌人才,促進詩歌的普及和提高。
(2)《中國詩歌月刊》是研究會的刊物。通過出版優秀的詩歌作品和理論文章,提高詩歌愛好者的理論水平和創作能力。
(3)加強與地方詩歌組織的聯系,發揮研究會聯系廣泛的優勢,促進詩歌的繁榮發展。
(4)研究會將積極開展學術交流活動,組織名師講座、詩歌征文比賽等活動。
(三)詩歌創作取得較好成績,部分作品在報刊上發表。第五條申請加入本研究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壹)有意願加入本研究會;
(二)支持本研究會的章程;
(三)詩歌創作取得較好成績,部分作品在報刊上發表。
第六條入會程序
(壹)提交會員申請;
(二)提交本人代表作品壹首;
(3)壹寸免冠照片兩張;
(四)填寫簡歷、通訊錄、郵政編碼、電話號碼等。;
(五)由研究會會員介紹;
(六)經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並發布。
第七條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選舉權、被選舉權和投票權;
(二)參加本研究會組織的活動;
(三)獲得本次研討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研究會的工作進行批評和監督。
第八條會員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壹)執行研究會的章程和研究會的決定;
(二)維護研究會的合法權益;
(三)完成研究會交辦的工作;
(4)按規定繳納會費。
第九條會員有申請退出的自由。會員壹年內不發作品、不聯系、不交會員費,視為自動退出。
第十條會員違反國家法律或者嚴重違反協會章程的,經會長辦公會議討論,可以給予警告、暫停會員資格直至取消會員資格。第十壹條本研究會的最高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每五年舉行壹次。
第十二條本研究會的組織機構為: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名譽會長、顧問、名譽理事。
第十三條理事會
(壹)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領導研發工作。理事會壹兩年開壹次會;
(2)理事會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和執行理事;
(三)聽取執行董事的報告。
第十四條常務理事會
(1)常務理事會向理事會負責。每年召開壹次會議,或以交流的形式;
(二)執行會員代表大會和理事會的決定;
(三)聘請名譽會長、顧問和名譽理事;
(四)向理事會和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
(五)決定重大問題。
第十五條研究院設院長壹人,副院長十至二十人,秘書長壹人,副秘書長三至六人。任期五年,連任者壹般不超過兩屆。
第十六章本會設名譽會長、顧問和名譽理事,由常務理事聘任。第十七條資金來源
(壹)會員繳納的會費;
(2)企業集團和個人的贊助;
(3)出版物發行和廣告收入。第二十條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於研究會常務理事會。
第二十壹條本研究所的會議地點:北京金都樂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