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農林牧漁。營業收入2億元以下的中小企業。其中:營業收入300萬元以下的微型企業;營業收入3000萬元以下為小型麻雀肢體運輸企業;營業收入2億元以下的中型企業;
2.工業(采礦業、制造業、電力、熱力、燃氣及水的生產和供應業)、運輸、倉儲和郵政業。從業人員少於1000人,營業收入少於20億元的中小企業。其中:從業人員20人以下、營業收入2000萬元以下的微型企業;300人以下、營業收入2億元以下的小型企業;從業人員1000人以下,營業收入20億元以下的中型企業;
4.建築行業。組織和管理服務。營業收入8億元以下,總資產6543.8+0億元以下的中小企業。營業收入800萬元以下、總資產654.38+00萬元以下的微型企業;營業收入8000萬元以下、總資產6543.8+0億元以下的小企業;營業收入8億元以下、總資產6543.8億元以下的中型企業;
5.批發業。員工200人以下,營業收入20億元以下的中小企業。其中:從業人員5人以下、營業收入2000萬元以下的微型企業;20人以下、營業收入2億元以下的小企業;200人以下、營業收入20億元以下的中型企業;
6.零售業。從業人員300人以下、營業收入5億元以下的中小企業。其中:從業人員10人以下、營業收入500萬元以下的微型企業;50人以下、營業收入5000萬元以下的小企業;300人以下、營業收入5億元以下的中型企業。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小企業促進法》第五條具體規定:
1.國務院制定促進中小企業發展的政策,建立促進中小企業發展協調機制,統籌協調全國中小企業發展工作;
2.國務院負責中小企業促進綜合管理的部門組織實施促進中小企業發展的政策,對中小企業促進工作進行宏觀指導、綜合協調、監督檢查;
3、國務院有關部門根據國家促進中小企業發展的政策,在各自職責範圍內負責促進中小企業發展;
4.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建立中小企業促進工作協調機制,明確相應的負責綜合管理中小企業促進工作的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中小企業促進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