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秦時期的鄉鎮制度。西周時期實行“州”“野”的鄉制,全國設六鄉六隋。該鎮是皇帝、王子、文人和商人的居住區。鄉下有畢、邊、族、黨、州,以戶為單位,比增五比五,比分為長、骨、族司、黨廉、總督。作為農民的居住區,由鄰居,鄰居,鄰居,鄰居,鄰居,鄰居,鄰居,鄰居,鄰居,鄰居,鄰居,鄰居,鄰居,鄰居,鄰居,鄰居,鄰居,鄰居,鄰居,鄰居,鄰居,鄰居,鄰居,醫生組成。鄉鎮系統是行政組織和軍事組織的結合體,具有軍事、教育和監控的社會功能。春秋戰國時期沿襲鄉隋制,但也有變化。縣內有鄉、村,鄉制成為基層行政組織,由鄉長或壹個部門負責。但由於春秋戰國時期的大動蕩,村制並不是真正意義上的地方行政制度,更多的是與軍事組織關系密切。
秦漢時期的鄉官制度。秦朝建立後,實行專制集權制,全國改為三十六郡,下有郡,下有鄉、亭、村等鄉鎮組織,十裏壹亭,壹亭壹閣;十亭壹鄉,四崗:三長老,秩,吝嗇鬼,流寇。三長老負責教育和秩政,守財奴聽訟聽稅,巡回負責治安,禁賊。漢代在秦的村、亭、寨的基礎上,進壹步細化了村以下的組織,建立了十物制。李以上機構仍沿襲秦制,置三老,有秩,小氣,飄流,但官職隸屬關系有所分化。軍銜由縣政府任命,其余由縣政府任命。其中,三長老地位崇高,但既無行政權力,也無俸祿。
隋唐以後的役制。隋唐時期,村制發生了重大變化,“村”的功能進壹步弱化,“裏”以下的鄉村社會治理功能不斷強化,開始了“王權止於縣治”的新時期。隋文帝時期,鄉村實行兩級制。村以下,五戶為保,五保為房,四房(裏)為族(黨)。他們負責核實戶口和催征。到了唐代,基本沿襲隋制,由李掌管“比戶登記、種農桑、檢非違、催人驅稅”等實際工作,而“鄉”的職責開始簡化,其官員多為六品以下無實職的功臣,甚至包括當地富豪。宋初基本沿襲了唐朝的基層治理制度,李政和戶主都是現役軍人。宋神宗時期王安石變法中的募兵制和保甲制強化了鄉村治理中的服務屬性。
由此可見,中國古代鄉村治理具有以下特點:第壹,傳統基層治理模式的變遷與底層社會經濟條件的變化密切相關。鄉制的實行迎合了夏商周奴隸國家土地國有生產方式的需要,鄉官制度是維護封建大壹統國家建立之初脆弱的經濟基礎的需要。但“中唐以後,隨著均田制的廢除和兩稅法的實施,地主階級內部構成發生變化,原來實行鄉官制的村制開始向職役制轉變。”第二,傳統鄉村社會的基層治理組織及其崗位設置是官方或半官方的,但政治國家的權力觸角並未直接觸及鄉村社會。李佳和其他組織的領導人大多是農村能人、經濟大戶和受人尊敬的人,他們來自家鄉,與他們在農村的社會角色密切相關。他們的權威更多的來自於對國家的“認可”,而不是授權。再次,傳統鄉村社會的基層治理模式體現了壹種國家權力與宗族權力的平衡與博弈,以及底層社會的自主性。國家對農村社會的控制也是間接的。它利用鄉村社會的權威實現對鄉村社會資源的吸納、社會控制和文化控制。在這種依附關系中,國家實現了對鄉村社會的有效治理,同時鄉村社會也獲得了壹定的自主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