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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什麽古代人喜歡無所求?

在古代,在糾紛的解決上,追求的始終是無訟求恕第壹。其文化根源是儒家的和諧倫理和中庸之道。曲阜孔廟的“耐訟之歌”碑文表明,這種文化本質上是反對沖突和對抗的。《論語》裏的孔子?顏淵道:“聽訴,我還是人,不發怨言!”提倡“訴訟”和“訴訟”。易經?訴訟”,說,“訴,伏,窒。運氣好的話,最終會很兇。.....僅僅起訴是不夠的。“在古人眼裏,訴訟是壹件危險的事情,即使贏了,也不值得稱道。因此提倡“尊族、和村、免訟”,以“情、禮、理”處理糾紛,實現“人治地、地治天、天治道、道法自然”的和諧境界。中國學者鄭中英認為,“現代性”的力量來自“傳統”,但傳統的力量往往更強大。文化的傳承不能斷絕。正如胡錦濤主席在耶魯大學的演講中所指出的,“中華民族在漫長的歷史發展中形成的獨特文化傳統,深深影響著古代中國和當代中國。“在當代中國,盡管工業化、城市化、陌生化快速發展,但8億農村人口的現實告訴我們,“低頭不見擡頭見”的熟人社會仍然是21世紀中國人的重要生活方式,“重僧在其中”的傳統仍然有著深厚的社會基礎。很多糾紛發生後,尤其是在農村和小城鎮,人們往往自覺不自覺地按照民俗化解矛盾,避免訴訟。民間法治仍然發揮著重要作用。作為壹名基層法官,筆者深有體會,很多糾紛雖然訴諸法院,但其目的並不是為了獲得白紙黑字的判決結果,更多的是出於對司法權威的信任,希望通過訴訟的平臺和法院作為中介的幫助,促進和解。法律嵌入傳統,法治的過程本身就包含著理念的傳承和傳承。附屬於法院的ADR作為壹種開放式的糾紛解決機制,是協調國家法與民間法沖突的重要目的。通過承認符合情理、道德和民俗,不違背公序良俗和法律禁止性規定的和解調解協議,在國家法律的框架內為民間法的自治提供了空間,使社會成員盡可能避免對抗性的裁判結果。它體現了司法的民主性,對民間理性和人民自治的包容和信任,無疑契合了中國原有的訴訟文化語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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