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商法是壹個古老的法律部門,它起源於古代歐洲,隨著海上貿易的發生和發展而逐漸演變為現代制度。海商法有著非常悠久的歷史。最早包含船舶碰撞、貨物運輸和水上運輸規則的法律是公元前18世紀的《漢謨拉比法典》。隨著地中海地區海上貿易的發展,羅德島成為這壹地區海上貿易的中心,並形成了壹些調整海上貿易中共同海損和海上保險的習慣規則,即“羅德海商法”。關於羅德斯海法存在的直接證據來自壹些歷史文獻。羅馬律師保羅斯在他的《保羅斯的感悟》第二集裏列舉了羅德斯海商法的規則:“如果為了減輕船載而拋棄貨物,他因保存同樣的利益而遭受的損失,應當與他共同分擔。”這條規則後來演變成了今天的共同海損規則。羅茲海商法在地中海地區具有很大的權威性,它不僅在相當長的時期內調整了這壹地區的海上貿易,而且為以後所有的海事立法奠定了基礎,被稱為海商法的萌芽。
西歐進入封建社會後,地中海的航運業還是很發達的,尤其是地中海。特別是在大西洋和北海沿岸的港口城市,這壹時期產生了各種各樣的海事習慣法,這些習慣法都是由私人陸續編纂的,形成了獨特的海事習俗私人編纂時期。其中,中世紀三大海商法對後世海商法的制定影響最大:
(1)LEX oler on LEX oler on是法國大西洋沿岸商事海事法院判例和適用習慣法的集合,主要內容涉及船舶。船長。船員。海上救助和船長出售已交付貨物的權利。這部法律在大西洋產生了廣泛的影響,為歐洲海商法的發展奠定了基礎。
(2)LEX CONSOLATO“consorado”原意為“裁判官”,所以這部法律也被稱為“海事判決書”,匯集了14世紀流行於地中海沿岸的海事案例。習慣和理論,內容豐富,體系完備,被稱為當時最完備的海商法,對後來的歐洲航運業影響深遠。
(3)維斯比定律。維斯比海法(Visby Haifa)於15世紀在瑞典哥特蘭島維斯比市編制,因此得名。它主要繼承了奧雷蘭海法。阿姆斯特丹法律。波羅的海漢薩區的小鎮貝可法的傳統盛行於波羅的海沿岸和德國北海南岸。瑞典等波羅的海國家的海商法受其影響較大。
上述三部海商法被認為是中世紀海商法的三大基石,但也有明顯的局限性。比如三大海商法都是區域性的,而且多為民間編纂,效力極其有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