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抗制又稱對抗制,其訴訟模式對證據制度的影響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壹是當事人有責任主張各自辯護主張所依據的基本事實,法院不得主張當事人未主張的事實。例如,在美國民事訴訟中,當事人通過訴答程序主張自己的事實。在訴答程序中,原告提出事實主張,被告對事實主張進行答辯。如果原告對答辯有新的事實主張,也可以進行二次答辯。在普通法中,這種替代的事實主張可以繼續。當事人履行索賠責任被認為是舉證責任的組成部分。雙方通過事實主張和抗辯的交替,達到形成爭議焦點的目的。如果沒有爭議焦點,訴訟就不會繼續。第二,雙方都有責任形成自己的案例。原告對自己的事實主張和被告對自己的抗辯主張,都要提供證據證明到表面可信的程度,從而形成自己的案件。如果提供的證據達不到這個程度,對方沒有責任反駁,可以根據訴辯狀向法院申請判決或者簡易判決。這是英美法系舉證責任的獨特含義之壹,被稱為提供證據的責任,或者說提供證據推進訴訟的責任。這種意義上的舉證責任,在舉證程度上只要求20-30%。第三,法院作出判決所依據的證據來自於當事人,法院壹般不會代為提供證據。換句話說,根據對抗制的要求,當事人有收集證據的責任。美國的證據開示程序是為當事人收集證據而設置的。當事人是證據開示程序的主體。借助於證據開示程序,當事人可以直接向任何有證據或者知道案情的人或者單位收集證據。這是壹種自動收集證據的訴訟機制,當事人在沒有獲得法院的第壹次同意或批準的情況下使用它來收集證據。根據美國《聯邦民事訴訟法》的規定,美國民事訴訟中當事人可以使用五種手段收集證據。這五種手段是:錄音證言;書面詢問;要求提供書證和物證;要求自認;需要進行身體和精神檢查。第四,在法庭訴訟中,當事人有責任調查證據。調查證據是指當事人在法庭上提供證據,引出證據的內容。比如詢問證人是由當事人進行的,法院壹般不會詢問證人。這就是對抗制訴訟對證據制度的影響,對抗制訴訟必須貫徹上述基本證據原則和證據制度。這就是所謂的黨領導原則和黨控制原則。根據這些原則,法院處於相對不利的地位。當事人及其律師在訴訟程序中起著決定性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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