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課程:人體解剖學、組織胚胎學、生理學、生物化學、藥理學、病理學、預防醫學、免疫學、診斷學、內科學、外科學、婦產科、兒科學、中醫學。
培養目標:本專業培養基礎醫學和臨床醫學的基礎理論和醫學預防的基本技能;能在醫療衛生單位和醫學研究部門從事醫療、預防和醫學研究的高級醫學專業人才。
培養要求:本專業學生主要學習醫學的基礎理論和知識,接受人類疾病的診斷、治療和預防的基本訓練。它具有對人類疾病的病因和發病機制進行分類和識別的能力。
畢業生應具備以下知識和能力:
1,掌握基礎醫學中臨床醫學的基礎理論和知識;
2、掌握常見病診療的基本臨床技能;
3、具有處理急、危、重疾病的能力;
4、熟悉國家衛生方針、政策和法規;
5.掌握醫學文獻檢索和資料調查的基本方法,具有壹定的科學研究和實際工作能力。
擴展數據
鄉村醫生執業管理條例
第二章執業註冊
第九條
國家實行鄉村醫生執業註冊制度。
縣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負責鄉村醫生的執業註冊。
第十條
本條例發布前,取得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頒發的鄉村醫生證書,符合下列條件之壹的鄉村醫生,可以向縣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申請鄉村醫生註冊,取得鄉村醫生證書後,繼續在鄉村醫療衛生機構執業:
(壹)具有中等以上醫學專業學歷;
(二)在村醫療衛生機構工作20年以上;
(三)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制定的培訓計劃,接受培訓並取得合格證書。
第十壹條
對持有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頒發的證書,但不符合本條例第十條規定條件的鄉村醫生,由縣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進行預防、保健和全科醫療服務基礎知識培訓,並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確定的考試內容和範圍進行考試。
前款所稱鄉村醫生經培訓考核合格的,可以申請鄉村醫生執業註冊;經過培訓,但考核不合格的,縣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應當組織重新培訓和考核。不參加再培訓或再次考試不合格者,不得申請鄉村醫生執業註冊。
本條所指的培訓和考試應當在本條例實施後6個月內完成。
第十二條
本條例發布之日起進入村醫療衛生機構從事預防、保健和醫療服務的人員,應當具有執業醫師或者執業助理醫師資格。
在不符合前款規定條件的地區,根據實際需要,可以允許具有中等醫學專業學歷的人員或者經過培訓達到中等醫學專業水平的其他人員申請執業註冊,進入村醫療衛生機構執業。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三條
符合本條例規定條件,申請在村醫療衛生機構執業的人員,應當持擬任職證明和村醫療衛生機構出具的相關學歷證明和證明,向村醫療衛生機構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申請執業註冊。
縣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15日內完成審核,對符合本條例規定條件的,準予執業註冊,並向鄉村醫生頒發執業證書;不符合本條例要求的,不予註冊,並書面說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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