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宅用地70年;工業用地50年;、科技、文化、衛生、體育用地50年;商業、旅遊、娛樂用地40年;綜合或其他用地50年。
二、土地使用權轉讓和劃撥的分類
土地使用權的取得方式主要有兩種:出讓土地使用權和劃撥土地使用權。
(1)土地使用權出讓:指國家以土地所有者的身份在壹定期限內將土地使用權轉讓給土地使用者,土地使用者向國家繳納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行為。其實質是國家按照土地權利和使用權分離的原則,將國有土地交給土地使用者占有、使用、經營和管理。
(二)劃撥土地使用權:是指土地使用者依法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準,在支付補償安置費用後取得的,或者無期限、無償取得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劃撥土地使用權只適用於公益事業或國家重點項目。
另外,土地使用權也可以轉讓、出租、抵押,但要根據房屋的不同情況具體認定。
三、土地使用年限如何計算?
1,已購公房和產房
已購公房和產婦房都是福利分房制度下的“產物”。福利分房取消後,已購公房和中央交房也在市場上交易。因為是成本價房,所以買家在購買此類房屋時需要支付壹定的土地出讓金。根據房屋權屬的特殊性,這類房屋的土地使用年限的計算方法也分為幾種不同的版本。
(1)已購公房、產房土地以劃撥方式取得的,即從該樓內第壹套房屋首次進入二手房市場之日起,土地出讓年限自繳納土地出讓金之日起核定。其他房屋上市時,按照上述方法分別計算使用年限,保證同壹土地、同壹建築物的土地出讓年限的終止日期。
例如,某大廈在1996年竣工時,該大廈第壹套房屋首次進入二手房市場的交易日期為2000年,因此該大廈的整體土地使用年限也是從2000年開始,即土地使用年限的終止日期為2070年。2005年其他業主出售房屋,因此購房者購買後的土地使用年限為2070-2005年= 65年。同壹土地、同壹建築物的土地出讓期限的終止日期相同。
(二)已購公有住房新增用地以出讓方式取得的,其土地使用年限70年以原簽訂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或轉讓合同和已頒發的國有土地使用證批準的土地使用年限為準。(壹般從竣工日期算起)
比如壹套房屋在1997年竣工時,其國有土地使用證是2000年頒發的,該房屋頒發的國有土地使用證上標註的使用年限是“1997至2067年”,也就是說該房屋的土地使用年限從1997年開始,該房屋就結束了。那麽,如果這套房子的主人在2004年出售房產,其新增土地使用年限為2067 -2004年= 63年。
2.經濟適用房
經濟適用房性質特殊,房地產整體開發沒有土地使用權證。基於這種情況,壹般情況下,保障房的土地使用年限是以基地建築的原竣工時間為準。
比如壹棟磚混結構的房子,2000年建成,這個房子的最終土地使用年限到2070年結束。房屋剩余土地使用年限= 2070-購買時間。比如購買時間為2005年,剩余土地使用年限為65年。
3、商品房土地使用年限
商品房土地使用年限自開發商拿地之日起計算。比如開發商2000年拿地,其土地使用年限是2000年到2070年。a在2005年買了這個開發商的房子,剩余使用年限是65年(2070 -2005)。B在2010年購買了A的房屋,那麽B所購房屋的剩余土地使用年限為60年(2070 -2010)。
買房的時候壹定要查壹下房子的土地使用年限是40年、50年還是70年,算算剩余的土地使用年限是多少。不要買土地使用年限快到期的房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