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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業單位人員經商違法嗎?

不合法。業務人員經商辦企業違反了我國禁止公職人員經商辦企業的有關規定。公務員必須遵守紀律,不得有下列行為:

1.個人或以他人名義經商、辦企業;

2.違反規定持有未上市公司(企業)的股份或證券;

3.違反規定買賣股票或者投資其他證券;

4.個人在國(境)外註冊公司或投資入股;

5、違反規定在經濟實體、社會團體等單位兼職或兼職取酬,以及從事有償中介活動;

6.離職或者退休後三年內,接受原崗位管轄區域和業務範圍內的私營企業、外商投資企業、中介機構的聘用,或者從事與原崗位管轄業務相關的營利性活動。

黨員領導幹部有哪些被禁止的活動?

黨員領導幹部不得從事或參與下列營利性活動:

1,獨資或與他人合資或合夥辦理商業或其他企業;

2.以特定關系人或者他人名義以股份形式經商辦企業;

3.未經許可,以承包、租賃、雇傭等方式從事商業和其他經營活動的;

4.違反規定持有未上市公司(企業)的股份或證券;

5.利用內幕信息買賣股票或者進行其他證券投資;

6.個人在國(境)外註冊公司或投資入股;

7、個人或委托他人從事有償中介活動。

綜上,事業單位人員經商是違法的。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公務員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不得註冊公司或擔任公司法定代表人。

法律依據: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

第十八條

有下列行為之壹的,給予警告或者記過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予以辭退:

(壹)貪汙、賄賂、行賄、受賄、挪用公款的;

(二)利用工作之便,為自己或者他人謀取不正當利益的;

(三)在公務活動或者工作中收受禮品、各種有價證券和支付憑證的;

(四)利用已知或者掌握的內幕信息謀取利益;

(五)公款旅遊或者變相公款旅遊的;

(六)違反國家規定,從事營利性活動或兼職領取報酬;

(七)其他違反廉潔紀律的行為。

有前款第(壹)項行為的,給予記過以上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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