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個人或以他人名義經商、辦企業;
2.違反規定持有未上市公司(企業)的股份或證券;
3.違反規定買賣股票或者投資其他證券;
4.個人在國(境)外註冊公司或投資入股;
5、違反規定在經濟實體、社會團體等單位兼職或兼職取酬,以及從事有償中介活動;
6.離職或者退休後三年內,接受原崗位管轄區域和業務範圍內的私營企業、外商投資企業、中介機構的聘用,或者從事與原崗位管轄業務相關的營利性活動。
黨員領導幹部有哪些被禁止的活動?
黨員領導幹部不得從事或參與下列營利性活動:
1,獨資或與他人合資或合夥辦理商業或其他企業;
2.以特定關系人或者他人名義以股份形式經商辦企業;
3.未經許可,以承包、租賃、雇傭等方式從事商業和其他經營活動的;
4.違反規定持有未上市公司(企業)的股份或證券;
5.利用內幕信息買賣股票或者進行其他證券投資;
6.個人在國(境)外註冊公司或投資入股;
7、個人或委托他人從事有償中介活動。
綜上,事業單位人員經商是違法的。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公務員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不得註冊公司或擔任公司法定代表人。
法律依據: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
第十八條
有下列行為之壹的,給予警告或者記過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予以辭退:
(壹)貪汙、賄賂、行賄、受賄、挪用公款的;
(二)利用工作之便,為自己或者他人謀取不正當利益的;
(三)在公務活動或者工作中收受禮品、各種有價證券和支付憑證的;
(四)利用已知或者掌握的內幕信息謀取利益;
(五)公款旅遊或者變相公款旅遊的;
(六)違反國家規定,從事營利性活動或兼職領取報酬;
(七)其他違反廉潔紀律的行為。
有前款第(壹)項行為的,給予記過以上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