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殉制度的式微當在漢以後。式微表現在二個方面:壹是壹次殉葬的人數減少,二是殉葬強制力的降低,三是殉葬發生的概率降低。當然,漢以後殉葬還是存在。漢代劉彭祖將死之時“令能為樂奴婢從死”。三國時東吳名將陳武戰死合肥之戰,孫權“命其愛妾殉葬。”。魏國叔孫建死時28歲,其配偶當也很年輕,太宗說,“夫生既***榮,沒宜同穴,能殉葬者可任意”。“可見殉葬已經披上了“自願”的外衣。
至唐時,人殉很少發生,但仍然存在。隋末的杜伏威造反,與隋兵戰,“所獲貲財,皆以賞軍士,有戰死者,以其妻妾殉葬……”杜降唐後被封為吳王。以此可以確定兩點:壹是隋末仍有殉葬法,壹是杜伏威就下過殉葬的命令。阿史那社爾為突厥處羅可汗之子,後率軍內屬,被招為駙馬。在征龜茲中擄龜茲王,深得唐太宗賞識。他請求太宗死後以身殉葬,“高宗遣使喻以先旨,不許”。可見唐初人殉遺風仍在,否則不會有請求死後殉葬的事發生,只是出於太宗的仁慈才避免了這次人殉悲劇。事實上,唐武宗死後就發生了王才人殉葬的事。宋繼承了唐的傳統,只發生過個別的人殉,宋高宗趙構死有二才人殉葬。
上述史料表明,漢以後人殉逐漸式微,唐宋時作為普遍性法律制度的人殉消失,但是基於“自願”的人殉的個案還是存在。 人殉在遼金時期死灰復燃,又流行了近七百年。元代大肆鼓勵民間殉葬行為,《元史》多有記載,如《元史·卷三十四》:“順德馬奔妻胡閏奴、真定民妻周氏、冀寧民妻魏益紅以夫死自猛殉葬,並旌其門。”《元史·卷三十五》:“大寧和眾縣何千妻柏都賽兒,夫亡以身殉葬,旌其門。”
朱元璋開明代殉葬惡例。“初,太祖崩,宮人多從死者。建文、永樂時,相繼優恤。若張鳳、李衡、趙福、張璧、汪賓諸家,皆自錦衣所試百戶、散騎帶刀舍人進千百戶,帶俸世襲,人謂之‘太祖朝天女戶’。歷成祖,仁、宣二宗亦皆用殉。景帝以郕王薨,猶用其制,蓋當時王府皆然。朱元璋死後殉葬的殯妃有46人。明宣宗朱瞻基(1398年-1435年1月31日)死也有妃子殉葬,沒有名只有姓的女子有:何氏、趙氏、吳氏、焦氏、曹氏、徐氏、袁氏、諸氏、李氏,冊封的文書說他們“茲委身而蹈義,隨龍馭以上賓,宜薦徽稱,用彰節行。蓋宣宗殉葬宮妃也”。
明英宗(1427-1464)將死之時事情才出現了轉機。史載英宗病重,“口占遺命,定後妃名分,勿以殯禦殉葬,凡四事,付閣巨潤色”。從此以後,明代王室消滅了人殉制度。明代民間也有殉葬,且其歷史要比王室的強制性殉葬久遠得多:起蛟為憲王相,大盜李青造反,憲工被難,“起蛟率親屬23人殉之”。“徐學顏為新兵將軍,新兵叛亂,“學顏格鬥,斷左臂,大罵不屈,為賊支解,壹家二十余人殉之”。明代在滿人的建州府治蔔通行人殉習俗,滿人好殉葬,上下皆然,夫死妻殉是定法。
清朝入主中原以後,用定法的形式將殉葬擴展到全國上下。“二月壬戌,定喪祭例,妻殉夫者聽,仍予旌表。清史載努爾哈赤、順治、康熙年間都有殉葬。康熙12年(1674年)“乙卯,禁八旗以奴仆殉葬”。至此,普遍存在的“八旗以奴仆殉葬”的制度才被禁止。但是,清統治者“壹而明令廢除殉葬制,另壹而又在實際行動上大力表彰妻妾‘自願’殉死的舉動。民間各地官府表揚妻妾殉夫,稱她們為‘烈女’、‘節婦’,並修書、立牌坊。故終清之世,實際上人殉制並未徹底根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