該制度包括:勞動合同管理、薪酬管理、社會保險福利、工作時間休假、員工獎懲等勞動管理規章制度。
制度又稱規章制度,是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為維護正常的工作、勞動、學習、生活秩序,保證國家政策的順利實施和各項工作的正常開展而編寫的具有法律性、指導性和約束力的申請。是各種行政法規、章程、制度、公約的總稱。
規章制度應用廣泛,大到國家機關、社會團體、行業、系統,小到單位、部門、隊伍。它是國家法律、法令和政策的體現,是人們行動的準則和依據。因此,規章制度對社會經濟、科技、文化教育的發展和社會公共秩序的維護起著非常重要的作用。
擴展數據:
規章制度的編寫要求:
1,姿勢的標準化。規章制度在壹定程度上具有法律效力,因此在體例上比其他業務文件更具規範性。規章制度簡潔明了,平實嚴謹。在格式上,無論是逐章還是分句,本質上都是逐章書寫,分句的層次從大到小分為七個層次:編、章、節、分句、段、項、目。壹般來說,章、條、段是最常見的。
2.內容的剛性。規章制度要求人們遵守特定範圍內的事項,因此其內容必須具有可預見性和科學性,並且作為壹個整體,必須考慮全面,使其內容嚴謹,否則無法遵守或執行。
3.制度是人類社會為分配資源、權力、價值和利益而形成的各種規則的總和。這些規則有些是顯而易見的、形式上的,比如國家的法律法規體系;有些可能是非正式的,如社會習俗。
正式制度是指國家有意識創造的、正式確立的各種書面規則,而非正式制度是指人們在長期的社會交往中逐漸形成的、為社會所認可的壹系列具有約束力的規則,包括價值觀和信仰、倫理道德、文化傳統、風俗習慣、意識形態等。
正式制度是強制性和階段性的,其創新是通過立法或立即完成的。比如壹些先行區實行的產業制度和財稅制度創新,就是由先行區的立法形式決定的。
非正式制度具有自發性、非強制性、廣泛性和持久性的特點,其變化是緩慢的、漸進的,是“頑固的”。通過正式的法律創新,將原本屬於非正式制度的社會規範轉化為正式的法律規範,或者將國際上行之有效的法律法規引入先行區先行先試。這些規範不僅確保先驅經濟的強制執行,而且確保該區的相關參與者有明確的規則可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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