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春秋戰國始,中國古代思想家把“和諧”作為壹個哲學範疇進行了深入研究,通過對範疇的研究,完成了對和諧的哲學闡釋,揭示了和諧的本質、價值和運行機制。“和”是事物存在與發展的規律。“和”在本質上是指不同事物之間的和諧壹體,和諧的本質在於多種因素的差異與協調。
中國古代哲學以“和而不同”所表達“和諧”的本質,具有兩層含義:壹是主張多樣,二是主張平衡。“同歸而殊途,壹致而百慮”,提倡寬厚之德,發揚包容萬物、兼收並蓄、淳厚中和的“厚德載物”的博大精神,聚集不同的事物而得其平衡。
美國著名人類學家芮斐德(RobertRed Field)1956年在《鄉村社會與文化》壹書中,提出了在較復雜文明中存在大傳統(精英文化)與小傳統(大眾文化)的觀點。李亦園運用芮斐德的這壹理論,對中國傳統社會的大小文化傳統進行了分析,他指出:“追求均衡與和諧以及三層次系統的和諧(自然、人、社會的整體和諧)是中國古代文化無論大傳統或小傳統所***同的價值核心所在。”
人與自然的和諧為社會和諧提供了理想的生存空間。從社會個體的角度來看,中國傳統文化註重社會個體的自身修養與內心和諧,並以此作為社會和諧的基點。從社會的角度來看,“和”的哲學範疇在轉化為社會倫理規則,推演至社會生活的過程中,形成了中國傳統文化對社會和諧運行秩序的不懈追求。中國傳統文化中的社會和諧思想是整個傳統文化的最高價值原則,不僅在調整人與人之間的關系和人與自然的關系上起著不可忽視的作用,其辯證的哲學思維方式同樣具有重要的方法論意義(何忠國,2006)。從經濟學來講,和諧應該是經濟社會發展達到壹般均衡,且效率與公平兼顧下的帕累托最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