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傳承中華優秀傳統法律文化,從我國革命、建設、改革的實踐中探索適合自己的法治道路。
法律文化,是指在歷史發展過程中積累起來的,關於法律調整的理論、觀念和有關法的制定、法的適用等方面的法律技術的總和。是人們運用法律調整社會關系的智慧、知識和經驗的結晶。反映出法律調整所達到的水平。
壹定社會的法律文化狀況,通過社會的法律意識狀況、國家的立法、司法等方面的程度和效率表現出來。分為奴隸制法律文化、封建法律文化、資本主義法律文化、社會主義法律文化等。
壹定的法律文化表明了作為社會調整器的法的發展程度和在社會中發揮作用的程度,表明了社會成員法律意識形態的發展水平,表明了社會法律生活的發展程度和狀態。
中國傳統法律文化的倫理化,並非指中國傳統法律的全部內容是倫理性規範,或者說所有的倫理規範都是法,而只是表明,儒家倫理支配和規範著法的發展,成為立法與司法的指導思想,法的具體內容滲透了儒家倫理精神。
這種倫理化的產生不是偶然的,而有壹定的原因,主要表現為:
(1)占統治地位的自然經濟結構是其產生的經濟原因。
(2)宗法制度具有深厚的土壤和悠久的歷史。
(3)儒家思想為其提供了牢固的理論基礎。
(4)封建統治者對家長權、父權、族權特殊作用的經驗總結。
同時,這種倫理化的思想在司法領域表現為司法人情化,它主要表現為:
(1)司法審判案件時按“君臣之義,親子之親”的道德原則去衡量而不是首先查清事實,分清是非。
(2)司法判決不是首先尋找法律依據,而是考慮是否符合人情化的道德。
(3)司法者經常受當事人的情感、生活狀況等因素的影響。
中國目前正處在倫理化向理性化的轉型的過程中,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目標提出以後,人們處理各種事務基本上根據法律的規定。倫理化的道德雖然不能完全被消除,但至少可以在壹定的程度上得以減少。
中國制定法律的本身就是對倫理化道德的否定,使中國社會中法治因素與理性化的因子增多,全社會呈現出壹種理性化的良好態勢。這反映到人們的思維中則是更多的理性,而非非理性和倫理化的道德。
需要說明的是這裏並不說道德並沒有任何作用,只是中國目前的法律正在呈現出理性化的趨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