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無限制出售。被認定為非物質文化遺產的目的是保護瀕危文化,而不是限制其傳播,只要符合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就可以出售。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非物質文化遺產法》的規定,非物質文化遺產是指各族人民世代相傳並視為其文化遺產壹部分的各種傳統文化表現形式,以及與傳統文化表現形式有關的物品和場所。包括:(1)傳統口頭文學及其載體語言;(二)傳統藝術、書法、音樂、舞蹈、戲劇、曲藝、雜技;(3)傳統技藝、醫藥、歷法;(四)傳統禮儀、節日和其他民俗;(5)傳統體育和娛樂;(六)其他非物質文化遺產。屬於非物質文化遺產組成部分的實物和場所,均屬文物,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的有關規定。公民、企業、事業單位、團體和其他組織申報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應當按照國務院《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申報評審暫行辦法》的規定辦理。
壹、評審標準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作申報項目應是具有突出價值的民間傳統文化表現形式或文化空間;或者在非物質文化遺產中具有典型意義;或者在歷史、藝術、民族學、民俗學、社會學、人類學、語言學、文學等方面有重大價值。具體評價標準如下:
(壹)具有彰顯中華民族文化創造力的突出價值;
(二)植根於相關社區的文化傳統,代代相傳,具有鮮明的地方特色;
(三)具有增進中華民族文化認同、增強社會凝聚力、促進民族團結和社會穩定的功能,是文化交流的重要紐帶;
(四)優秀運用傳統技藝,體現高超水平;
(5)具有見證中華民族活的文化傳統的獨特價值;
(6)對維系中華民族文化傳承意義重大,同時又因社會變遷或缺乏保護措施而面臨消失危險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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