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查的主要任務是查明案件的事實。刑事訴訟可以分為三個程序階段:偵查、起訴和審判。偵查活動主要在偵查階段進行,但在起訴、審判階段,需要進壹步查明案件事實的,可以依法進行補充偵查。
二、對偵查的理解
(壹)只有法定的調查機關有權調查。
(2)偵查對象是刑事案件。
(3)調查活動的內容
(D)調查的目的是多層次的。
(5)調查是壹項法律活動。
第三,偵查權的行使
在我國,偵查權只能由依法具有偵查權的機關行使,即法定偵查機關,主要指公安機關(包括國家安全機關)和人民檢察院。禁止其他任何依法不具有調查權的機關、組織和個人行使調查權。
偵查機關行使偵查權有明確分工。公安機關是最重要的偵查機關,承擔著大部分刑事案件的偵查工作。因此,我國《刑事訴訟法》第18條規定“刑事案件的偵查由公安機關進行,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同時,該條還明確規定了人民檢察院依法負責偵查的刑事案件。“貪汙賄賂犯罪、國家工作人員瀆職犯罪、非法拘禁罪、刑訊逼供罪、報復陷害罪、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權非法搜查罪、侵犯公民民主權利罪,由人民檢察院立案偵查。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其他重大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的,經省級以上人民檢察院決定,可以立案偵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