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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查手段有哪些?

公安機關可以采取很多偵查手段,比如查詢公民的相關信息和存款,利用線人和高科技手段進行偵查。偵查是指偵查機關在刑事訴訟中進行的專門偵查工作,為查明犯罪事實、逮捕犯罪嫌疑人而采取相關強制措施的活動。壹般從立案開始,到案件決定是否移送起訴時結束。所謂“特殊偵查工作”,是指訊問、詢問、勘驗、檢查、搜查、扣押物證或者書證、辨認、通緝等。依法開展,完成調查任務;所謂“相關強制措施”包括“兩種”。首先,許多專門調查,如審訊、搜查、扣押和通緝,本質上是強制性的。二是對犯罪嫌疑人專門適用強制傳喚、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拘留、逮捕等強制措施。

調查的主要任務是查明案件的事實。刑事訴訟可以分為三個程序階段:偵查、起訴和審判。偵查活動主要在偵查階段進行,但在起訴、審判階段,需要進壹步查明案件事實的,可以依法進行補充偵查。

二、對偵查的理解

(壹)只有法定的調查機關有權調查。

(2)偵查對象是刑事案件。

(3)調查活動的內容

(D)調查的目的是多層次的。

(5)調查是壹項法律活動。

第三,偵查權的行使

在我國,偵查權只能由依法具有偵查權的機關行使,即法定偵查機關,主要指公安機關(包括國家安全機關)和人民檢察院。禁止其他任何依法不具有調查權的機關、組織和個人行使調查權。

偵查機關行使偵查權有明確分工。公安機關是最重要的偵查機關,承擔著大部分刑事案件的偵查工作。因此,我國《刑事訴訟法》第18條規定“刑事案件的偵查由公安機關進行,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同時,該條還明確規定了人民檢察院依法負責偵查的刑事案件。“貪汙賄賂犯罪、國家工作人員瀆職犯罪、非法拘禁罪、刑訊逼供罪、報復陷害罪、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權非法搜查罪、侵犯公民民主權利罪,由人民檢察院立案偵查。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其他重大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的,經省級以上人民檢察院決定,可以立案偵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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