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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個人信息權益,造成損害,應該承擔什麽責任?

個人信息處理者,在處理個人信息時,侵犯了個人信息的權益。如果他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就要承擔侵權責任。壹般侵權行為:是指行為人基於自己的過錯直接造成他人損害的行為,因此適用民法中的壹般責任條款。特殊侵權行為:行為人沒有過錯,但根據民法的特殊責任條款或特殊民法應當承擔責任的行為。

“公民個人信息”是指以電子或者其他方式記錄的能夠單獨或者結合其他信息識別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動情況的各類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證號、通信聯系方式、住址、賬戶密碼、財產狀況、行蹤軌跡等。個人信息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1.公民個人信息包括妳的個人姓名,是公民個人信息的重要組成部分。使用別人的名字也是違法的。

2.公民個人信息還包括身份證等重要證件的信息。有意無意泄露公民身份證等信息也是違法的。

3.個人聯系方式和地址也是公民個人信息的重要組成部分。很多快遞公司把個人快遞單賣給不法販子也是違法的。

4.公民的個人信息還包括公民本人的賬戶密碼和財產狀況。當今社會,很多不法分子通過免費上網獲取公民的賬號密碼信息。這樣的行為也是違法的。

5.公民個人信息實際上包括個人行蹤。有人跟蹤或暴露妳的行蹤也是違法的。

法律依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信息保護法》第六十九條規定,處理個人信息侵害個人信息權益,個人信息處理者不能證明自己無過錯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等侵權責任。前款規定的損害賠償責任,按照個人所遭受的損失或者個人信息處理者所獲得的利益確定;個人遭受的損失和個人信息處理者獲得的利益難以確定的,應當根據實際情況確定賠償數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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