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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網絡侵權行為有哪些?

法律分析:

根據《著作權法》的規定,未經著作權人許可,擅自使用享有著作權的作品,屬於侵犯著作權的行為。對於現實中的各種侵權行為,我們可以知道有以下幾種:1。未經許可通過傳統媒體傳播網絡作品。這種侵權行為最為常見,也是侵權行為較為嚴重和猖獗的領域。通常是指侵權人在未經網絡作品著作權人許可的情況下,通過傳統媒體傳播網絡作品的全部或者很大壹部分,比如在網上下載學術論文、博客文章,將其壹點點整理或者混合在壹起,在出版物、報紙等媒體上發表。2.未經許可,通過網絡媒體傳播已在傳統媒體發表的作品。這種侵權方式和之前的侵權方式依次呈現出壹個反向的過程。即網絡傳播者未經著作權人同意和許可,通過網絡媒體傳播已經在傳統媒體發表的作品。隨著網絡技術的發展和普及,特別是網絡傳播的快速性,網絡媒體在傳播商業信息方面的價值得到了前所未有的重視和提升,壹些別有用心的人利用這壹特點達到了傳播非法信息的目的,如網絡廣告、網絡營銷、電子商務等。由此,這種侵權方式成為近年來迅速興起並廣泛使用的壹種侵權方式,侵犯了傳統作品的著作權。3.未經許可,通過網絡媒體轉載、傳播他人網絡作品。也有學者稱之為網絡作品著作權侵權。網頁設計的質量以及網站的整體布局、美工、配色對於各大商業網站來說都是非常重要的。壹個制作精良的網頁會迅速提高網站的訪問量,進而提升網站的知名度,帶來更多的廣告收入,需要大量的時間、金錢和精力,需要設計師更多的創新和思考,還有其他的網絡作品,比如網絡音樂、網絡電子作品。由於權利人缺乏保護知識產權的權利意識或其他原因,網絡作品經常被他人擅自轉載。即使不允許轉載權,由於網絡著作權維權困難,網絡侵權行為泛濫,網絡作品權利人的權利也無法得到有效保障。2006年6月7日,65438+2006年2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頒布了修訂後的《關於審理計算機網絡著作權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規定已經在報紙上發表或者在互聯網上傳播的作品,網站不得轉載或者摘抄,但著作權人聲明或者上傳作品的網絡服務提供者受著作權人委托,網站轉載或者摘抄並按照有關規定支付報酬,註明出處,不構成侵權的除外。4.網絡鏈接的隱形侵權。網絡鏈接(Network link)是壹種網絡技術,它可以使用HTML編輯包含標記指令的文本文件,在兩個不同的文檔或同壹文檔的不同部分之間建立鏈接,使訪問者可以通過鏈接訪問和瀏覽鏈接的文件或網頁,極大地方便了不同網站和網頁之間的切換,使我們能夠方便地瀏覽海量的互聯網信息。它被稱為互聯網上的導航工具和路標。因此,鏈接被稱為“互聯網最基本、最具革命性的特征”,“互聯網最偉大的革命”。前面我們已經分析了鏈接侵權的隱蔽性。在商業網站上,這樣的鏈接往往會造成侵權。

法律依據:

《民法通則》第110條規定,自然人享有生命權、身體權、健康權、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隱私權和婚姻自主權。法人和非法人組織享有名稱權、名譽權、榮譽權。(《民法通則》將於2020年2月31日失效)《民法典》第1024條規定,民事主體享有名譽權。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侮辱或者誹謗的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譽權。名譽是對民事主體的品德、名譽、才能、信用的社會評價。(民法典生效日期為2021 1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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