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鑒定壹般應當自受理之日起15日內出具司法鑒定文書。確需延長時間的,經向委托人說明理由,可以延長至30日。對復雜、疑難的案件,確需延長鑒定期限的,經司法鑒定機構負責人批準並征得委托人同意,可以適當延長。延長期限不得超過60日。
司法精神病鑒定和司法會計鑒定的期限可以適當延長,壹般應當自受理之日起60日內完成。鑒定過程中補充鑒定材料所需時間不計入鑒定時限。
二、司法鑒定的對象
如在民事仲裁中的廣泛應用,司法鑒定的範圍也發生了很大的變化,現代科學技術克服了許多過去無法鑒定的專門問題。如今的司法鑒定不僅包括傳統的痕跡鑒定、筆跡鑒定、文件真偽鑒定、文件材料鑒定,還包括DNA親子的書寫時間鑒定、測謊檢測、產品質量檢驗、證書、票證鑒定、動植物材料鑒定、出入境邊防檢查等等。在司法實踐中,專門性問題主要是指物證技術學、法醫學、司法精神病學等專業學科領域的問題,而且專門性問題涉及的範圍非常廣。壹般來說,鑒定範圍包括刑事物證鑒定、人身傷害醫學鑒定、精神疾病醫學鑒定、扣押物品價格鑒定、文物鑒定、珍稀瀕危動植物及其制品鑒定、違禁品及危險品鑒定、電子數據鑒定等。鑒定的對象可以分為三種:
1,人體或與人體相關的物質如血液、精液、唾液、尿液、毛發、手足紋、口腔聲音等。;
2.各種物質或環境,地理,地貌等。自然界中存在的;三是人的腦力或體力勞動所創造的各種物質產品,如文字、圖像、票據、建築物、機器設備等。任何作為鑒定對象的人,至少應被推定與案件事實有關聯;另壹方面也不能作為考核對象。
三、司法鑒定的有效期是多久?
1.鑒定機構應當自與委托人簽訂司法鑒定協議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完成對委托事項的鑒定。但在實際鑒定實踐中,往往需要比這壹規定時間更長的時間,有的要四十五天或兩個月。因此,以評審會結束後的實際通知時間為準。
2.委托鑒定涉及復雜、疑難、特殊技術問題或者檢驗過程需要較長時間的,經鑒定機構負責人批準,完成鑒定的時間可以延長,延長時間壹般不得超過30個工作日。換句話說,兩個月應該是壹個延長的評估期。如果鑒定機構還是拖延時間,如果沒有其他特殊情況,應該屬於違規加班鑒定。患者及家屬應積極督促鑒定機構出具鑒定結論。
3.司法鑒定機構與委托人另有鑒定完成時間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時間出具鑒定報告。
4.鑒定過程中補充或重新提取鑒定材料所需時間不計入鑒定時限。因當事人原因未按時足額提供鑒定材料,延誤鑒定時間的,由延誤方承擔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