孔子通過“仁”和“禮”,構建了壹個完整的“道德與道義”的思想體系。仁論體現的是人性精神,禮論體現的是禮制精神,也就是現代意義上的秩序和制度。
人文主義是人類永恒的主題,適用於任何社會、任何時代、任何政府,而秩序和制度社會是建立文明人類社會的基本要求。孔子的這種人道主義和秩序精神是中國古代社會政治思想的精髓。
儒家禮儀有三個層次:
第壹,禮是自然規律。
孔白的《禮記正義》說,“諸子當講理。用之以治,則與天下共榮。”這裏的禮,指的是永恒的、宇宙的天,用西方人的話說,就是自然法。
禮儀是體現自然法則的規則體系。
《白虎通情感》說:“禮者,行之,行之也。”從規則體系的角度來看,這裏的儀式可以分為兩類:
1,禮儀。
禮儀,在中國封建時代,禮儀具有廣泛的約束力,不僅是老百姓,就是君主,都在禮儀的約束之內。如果君主不是君主,諸侯可以出兵征服,用武力恢復禮儀秩序。所謂“凡君不在其人之道,諸侯必乞而執之”也。君臣關系也是禮法關系。就算妳是君主,如果妳違反了禮法,我可以提起訴訟,自行解除君臣關系。顯然,禮治更接近現代法治的本質。
2、風俗習慣
禮是風俗習慣,即習慣法和社會自發秩序。禮不是君王建立的,而是來自傳統和習俗,來自對人情和常識的認同,來自先賢對自然規律的發現。英國政治學家埃德蒙·伯克說,“如果公民社會是習俗和慣例的產物,那麽習俗和慣例就是它的法律。”如果妳承認他說出了法治的本質,那麽妳應該知道儒家也是這麽說的——南宋哲學家甄修德說:“夫政令必屬人身,猶太政事必因風俗。”這種語言可以和伯克的話相互借鑒。
從這個角度看,適當的法律不是“發明”的,而是“發現”的。用儒家的話來說,這叫“制禮”、“天吊法”,即從習慣法和自然法中發現人法;用哈耶克的話來說,叫做“法律先於立法”。這是壹個非常深刻的憲法命題,其實質是宣告即使是掌握最高權力的國王,也不能成為獨斷專行、無所不能的立法者。而法家的“人是主人,法律至上”的主張,則明確宣告了君主專制的來臨。
第三,禮即禮儀
作為天道、天理、自然法,禮是無形的,作為計劃體系,禮也是半有形半無形的。儀式還需要壹套完全可見的儀式來體現、表達和強化,這就是禮儀。
儒家禮儀包羅萬象,用曲禮的話說:“道德仁義,非禮也;教訓常見,非禮不備;糾紛和訴訟,非禮;君主,上下,父子,兄弟,非禮;官秀才,非禮;班軍治軍,交法於官,非禮與威嚴不可接受;在神社裏祭祀鬼神是不誠實的。是君子的尊重、克制、退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