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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水上體育經營活動管理暫行規定

第壹章 總則第壹條 為了發展水上體育運動,豐富人民群眾的文化體育生活,提高人民群眾的身體素質,加強對水上體育經營活動的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和國體育法》和《關於進壹步加強體育經營活動管理的通知》制定本管理規定。第二條 水上體育經營活動是指;以營利為目的,以水上體育活動為內容和手段進行經營的活動,包括各類水上競賽表演、培訓、健身、娛樂、旅遊競技等。第三條 水上體育經營活動的項目包括:

(壹)經國際體育組織和國家體育總局批準開展的水上體育項目(如潛水、摩托艇、漂流、滑水、沖浪、蹼泳、賽艇、皮劃艇、帆船帆板及其他水上體育項目)。

(二)具有健身和娛樂作用的民族、民間水上傳統體育項目。

(三)其他壹切有健身和娛樂作用的水上體育項目。第四條 凡在中國境內從事水上體育經營活動的團體和個人均應遵守本規定。第二章 管理第五條 國家體育總局授權國家體育總局水上運動管理中心,會同有關部門擬定全國水上體育經營活動的政策、法規;對全國水上體育經營活動進行監督和管理。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體育行政部門,或者本級人民政府授權的機構,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水上體育經營活動。

水上體育項目全國性單項協會按照其章程,協助體育行政管理部門,做好水上體育經營活動的管理工作。第六條 凡舉辦水上體育經營活動,應當報當地體育行政部門批準。舉辦國際或全國跨省市水上體育經營活動,必須報國家體育總局水上運動管理中心批準。第七條 凡進行水上體育經營活動者,必須向當地體育行政部門提交以下書面材料:

(壹)申請書;

(二)符合技術標準的水上運動場資料;

(三)符合水上體育項目全國性單項協會規定標準的設施和器材資料;

(四)專業技術人員、管理人員的資格證明材料;

(五)其他有關材料。第八條 當地體育行政部門在收到申請材料後,認真審查並於15天內提出審批意見。對符合各項條件者,發給同意進行水上體育經營活動證明書。

同意進行水上體育經營活動證明書,由國家體育總局統壹印制,授權縣以上各級體育行政部門頒發。

經核準進行水上體育經營活動者,應持同意進行水上體育經營活動證明書,向當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領營業執照後,方可進行水上體育經營活動。

未經批準不得從事水上體育經營活動。第九條 從事水上體育經營活動的專業人員,必須經過培訓,符合有關水上項目全國性單項體育協會頒布的專業人員標準,並取得相應的資格證書。持資格證書者應在當地體育行政部門進行資格認定和註冊。第十條 對未經體育行政部門批準,擅自開展水上體育經營活動,或場地、器材、安全、專業人員等方面不符合水上體育經營活動條件的單位和個人,由當地體育、工商、公安、衛生等部門,在各自職權範圍內予以警告、限期改正、責令停業整頓、沒收非法所得、罰款、直至吊銷經營執照。

對利用水上體育經營活動從事違背國家法律,損害人民健康,危害社會治安活動的,由公安機關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給予處罰。第十壹條 各級體育行政部門可根據本規定制定相應的水上體育經營活動管理辦法,以加強對水上體育活動的管理和監督。第十二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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