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條為嚴明紀律,明確獎懲,提高員工工作積極性,提高工作效率和經濟效益,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適用範圍:所有員工。
第三條對員工實行精神鼓勵和思想教育為主,經濟獎懲為輔的原則。
第4條激勵措施
第五條公司建立了以下獎勵方式,可酌情使用:
1.註意表揚;
2.獎金;
3.推廣和提升;
第六條員工有下列表現的,給予通報表揚:
1.品德良好,努力工作;
2.維護公司利益,為公司贏得榮譽,為防止或挽回事故和經濟損失做出貢獻;
3.始終忠於職守,積極負責,廉潔奉公;
4.有其他成績,是其他員工的榜樣。
第七條員工有下列表現的,應當給予獎金獎勵。
1.思想進步,文明禮貌,團結互助,事跡突出;
2.完成計劃指標,取得良好的經濟效益;
3.向公司提出合理化建議以供采納;
4.維護財經紀律,抵制不良作風,事跡突出的;
5.省錢,省錢,事跡突出;
6.良好的領導力,帶領員工出色完成各項任務;
7.董事會或總經理認為應當給予獎勵的其他對公司的貢獻。
第八條具有上述表現且公司認為符合晉升條件者,給予晉升獎勵。
第九條獎勵程序如下:
1.員工推薦、自薦或單位提名;
2.監察委員會或監察部會同勞動人事部共同審查;
3.經董事會或總經理批準。其中,董事會聘用的員工,其獎勵由監事會審核,董事會批準;總經理聘用的員工由監察部審核,總經理批準。
第十條處罰措施
視情節輕重,分別給予以下處罰:
1.警告;
2.記住;
3.降級;
4.辭退;
第十壹條從業人員有下列行為的,予以警告。
1.工作時間聊天、玩耍或從事與工作無關的事情;
2.工作時間內擅離崗位者遲到、早退或無故曠工;
3.因疏忽造成的工作失誤輕微;
4.擾亂現場工作秩序或違反安全衛生工作規範;
5.不要無故參加公司安排的培訓課程;
6.第壹次不服從主管人員指揮;
7.公共財產的浪費是輕微的;
8 .檢查或監督人員未認真履行職責的;
9.遺失員工證或員工守則,未按規定穿戴潔凈工作服和廠牌者;
10.不按規定進出工廠,或拒絕警衛或管理人員攜帶物品的詢問;
11.破壞環境衛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