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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對失物招領身份證有什麽規定?

有以下規定:

根據《關於建立居民身份證異地領取、掛失和掛失補領制度的意見》

建立遺失身份證的申領制度。

1.設置丟失索賠窗口。在全國公安派出所,戶籍大廳設立了領取遺失居民身份證窗口,負責接收群眾拾得的遺失居民身份證,統壹錄入全國拾得居民身份證信息數據庫,為丟失居民身份證的群眾提供查詢服務。

2.規範遺失索賠程序。公安機關要積極引導群眾主動上交撿到的身份證。對收到群眾拾得的遺失身份證,經核實已補辦的,對拾得的證件按規定予以銷毀登記。

對未辦理掛失補辦手續的,要將信息錄入掛失認領系統,有聯系條件的,通知本人領取遺失證件。公安機關返還遺失的居民身份證時,應當核實見證人的身份信息,並拍照留存相關圖像信息。

為切實保障軍人合法權益,方便官兵工作生活,現役軍人和人民武裝警察身份證掛失申報和遺失認領工作按照上述工作流程進行。

擴展數據

建立居民身份證掛失申報制度

1.就近掛失居民身份證。全國公安機關戶籍派出所、辦證大廳受理公民身份證掛失申報。公民身份證遺失或者被盜的,可以持戶口簿到常住戶口所在地公安機關掛失,辦理補領手續;

離開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可以到就近的戶籍派出所或者登記大廳掛失。符合居民身份證異地受理條件的,可在異地受理點辦理補領手續。

2.規範居民身份證掛失申報程序。本人申請掛失居民身份證,並填寫居民身份證掛失登記表。公安機關應當對公民身份信息進行核實,經核實的信息應當當場受理。居民身份證掛失時已登記指紋信息的,應當當場比對指紋信息。

3.為掛失信息提供驗證服務。公安機關要加快建立居民身份證掛失信息系統,加強數據維護和信息更新,通過公安部跨部門信息共享與服務平臺和國家人口信息社會應用平臺,為社會各部門、各單位提供居民身份證掛失核驗服務。

4.嚴格落實居民身份證核驗責任。公安機關應當督促和指導有關部門和單位嚴格落實居民身份證核驗責任,防止冒用他人居民身份證的問題。

未依法履行核查義務,對公民合法權益或者公共利益造成損害的,依照有關規定追究責任;發現冒用他人身份證的,應當及時向公安機關報告。

參考資料:

新華網-關於建立異地受理掛失和申領遺失身份證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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