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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閣制與總統制有哪些制度優劣與弊端?

內閣制與總統制有哪些制度優劣與弊端:

1、總統制與內閣制政府與議會的政黨關系不同

采用內閣制的國家,其政府首腦壹般是多數黨的領袖擔任,其內閣成員由首相提出並任命。在英國,首相本人首先是由選民選舉成為黨的領袖。如果他領導的黨在大選中獲勝,他才能被女王任命為首相。

壹旦被任命,他隨即就向英王提出政府各部大臣和其他大臣約百余人的名單,英王照例批準。首相從這百余大臣中選出20到30名高級大臣組成政府。實行總統制的國家,總統由選民間接選舉產生,總統挑選政府人員,由參議院批準。

2、總統制與內閣制政府對議會的責任不同

采用內閣制的國家,內閣掌握行政大權,制定壹切內外政策並向議會負責,它有責任答復議員的咨詢,解釋政府的政策。而采用總統制的國家,總統既然由選民選出,那麽,政府便不對議會負責,只對選民負責。

在美國,國會和政府彼此分立,各有憲法規定的任期,各司其職。總統只對選民負責,但選民不能罷免總統。國會無權將總統免職,除非眾議院因總統犯罪而對他提出彈幼,並經參議院審判定罪。

3、總統制與內閣制議會有無不信任投票權不同

在內閣制下,議會對於政府有不信任投票權。在英國,如果反對黨對政府提出不信任案並且獲得通過,政府必須下臺。

在總統制的國家,議會除擁有彈劫權外,不能以不信任案的方式迫使總統辭職。彈幼是對總統違法犯罪的審查和追究,並不涉及政府政策的正確與否。它和內閣制的國家由於議會對政府執行的政策不滿而提出不信任投票在性質上是不同的。

4、總統制與內閣制政府決定政策的方式不同

在內閣制下,政府決策由內閣會議決定。在英國,重大政策問題壹般都是由內閣會議討論,首相主持內閣會議,並對討論作總結發言,他的總結發言就是最後的決策。

在總統制下,內閣成員都是總統的下屬,政府的政策由總統決定。議員能否兼任政府閣員不同在內閣制下,議員可兼任內閣的閣員,政府可以直接向議會提出議案。在總統制下的國會議員不可兼任政府的閣員,內閣成員也不得出席議會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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