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相關增值稅:
農業生產者銷售的自產農產品;農業機械化、排灌、病蟲害防治、植物保護、農牧業保險及相關技術培訓、家禽、家畜、水生動物養殖和疾病防治的收入;單位或者個人將土地、水面承包(出租)給其他單位或者個人從事農業生產收取的承包金(租金);人工用材林轉讓給農業生產者用於農業生產。
2.對種植業、養殖業和農林產品初加工免征企業所得稅:
(1)重點龍頭企業從事種植業、養殖業和農林產品初加工取得的收入,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國有農業企事業單位征收企業所得稅的通知》(財稅字[1997]49號)的規定,暫免征收企業所得稅。
(二)所有企事業單位,包括國有企事業單位,對其種植林木、林木種子、苗木作物和從事林產品初加工取得的收入,暫免征收企業所得稅。
(三)經全國農業產業化聯席會議審查認定為重點龍頭企業的企業,暫免征收企業所得稅;生產經營期間,按照《農業產業化國家重點龍頭企業認定和經營監控管理暫行辦法》暫免征收企業所得稅。
3.漁業企業免征企業所得稅:
(1)遠洋漁業企業在取得農業部頒發的遠洋漁業企業資質證書後,在有效期內從事遠洋捕撈取得的收入,暫免征收企業所得稅。
(二)取得各級漁業主管部門頒發的《捕撈許可證》從事近海和遠洋捕撈業務的捕撈企業取得的收入,暫免征收企業所得稅。
(三)國有遠洋漁業企業和其他國有遠洋漁業企業從事漁業初級加工取得的收入,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國有農業企事業單位征收企業所得稅的通知》(財稅字[1997]49號)的規定,免征所得稅。
4、國營農業企業免征企業所得稅:
(1)邊境地區貧困國有農場、林場取得的生產、經營和其他收入,暫免征收企業所得稅。
(2)除上述政策外,國有農業企事業單位還可享受國家規定的其他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如遇優惠政策重疊,可在具體執行中選擇適用其中最優惠的壹項政策,兩項及以上優惠政策不能累計執行。
5.免征家禽業企業所得稅:
(1)家禽養殖(含種禽)、加工冷藏冷凍企業取得的收入,加工冷藏冷凍免征企業所得稅。
(二)企業或個人因家禽撲殺獲得的財政專項補貼,免征企業所得稅或個人所得稅。
6.車船使用稅:
(1)專門用於農業生產的拖拉機免征車船使用稅。
7.印花稅:
《國務院市場調節糧購銷協議》免征印花稅。
8.城鎮土地使用稅:
直接用於農、林、牧、漁業的生產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稅。